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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米混越南米 泉順少東緩刑四年

山水米實業公司以越南米混充國產米,苗栗檢方102年間傳訊山水米公司少東李滄偉(左二)到案說明。(資料照,記者張勳騰攝)

山水米實業公司以越南米混充國產米,苗栗檢方102年間傳訊山水米公司少東李滄偉(左二)到案說明。(資料照,記者張勳騰攝)

2017/04/30 06:00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生產「山水米」的泉順食品,為搶占中元節促銷檔期,涉以低價越南米混充台灣米,智慧財產法院日前依詐欺罪,判泉順董事長長子、副總經理李滄偉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年,另得上繳國庫四百萬元;副廠長潘文基則徒刑六月,得易科金十八萬元,課長江進富緩刑兩年確定。

一○二年八月,泉順遭媒體踢爆,以越南米冒充台灣米搶市,旗下的「佳長米」、 「長ㄟ米」、「長米」產品,包裝標示產地為「台灣」,卻全是越南米;「長纖米」包裝袋標示「五十%台灣、五十%泰國」,但實際僅有廿%為台灣米,其餘卅%以越南米冒充,從中獲利一千萬餘元。

李男自承,在全聯未達業績標準,為降低虧損,才決定在促銷期間用越南米,「糧商報價給全聯都是每公斤廿七.六元,台灣米價格高,每公斤卅六元,越南米成本加管銷費每公斤卅一元,我就用越南米,不用虧那麼多。」一○四年五月,苗栗地院一審依詐欺罪判李男徒刑一年八月,潘男、江男徒刑一年三月、緩刑四年,三人上訴。

法官考量李男尚知悔悟,潘、江二人則是聽命指示,加上無證據證明越南米有食安疑慮,且泉順已賠償一八八○萬餘元,超過犯罪所得,日前依詐欺罪判李男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年,另得上繳國庫四百萬元;潘男、江男徒刑六月,得易科金十八萬元,江男緩刑兩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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