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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冠製餿水油 行政罰5000萬免罰確定

3年前「黑心油事件」連環爆,強冠企業被高市府查出使用餿水油製成「全統香豬油」對外販售。(中央社資料照)

3年前「黑心油事件」連環爆,強冠企業被高市府查出使用餿水油製成「全統香豬油」對外販售。(中央社資料照)

2017/08/19 06:00

〔記者楊國文、王榮祥、洪定宏/綜合報導〕3年前「黑心油事件」連環爆,強冠企業被高市府查出使用餿水油製成「全統香豬油」對外販售,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強冠裁罰5千萬元,強冠繳清後,主張刑事部分已開罰,不應再對強冠處以行政罰鍰。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強冠在刑事部分確遭裁罰1.2億元,基於「一事不二罰」,高市衛生局不應再對強冠裁罰,昨撤銷該5千萬元罰鍰處分確定。

刑罰1.2億及22年徒刑

高市衛生局官員表示,對於此判決感到遺憾、但予以尊重,但強調行政裁罰與刑事處罰的性質、範圍不同,且強冠董事長葉文祥被判22年有期徒刑,與強冠公司受行政裁罰,分屬不同行為態樣,兩者受罰的對象也顯然不同。對於惡性重大的業者,仍將堅持行政主動先予裁罰的立場。

強冠於103年2月至9月購買油商郭烈成販售不合格的原料豬油24萬多公斤,製成全統香豬油販售,高雄高分院審理後,依違反食安法判強冠負責人葉文祥應17年徒刑,另判5年徒刑得易科罰金,並裁處強冠公司1.2億罰金,沒收犯罪所得8150萬多元。

高市衛生局則依違反食安法裁罰強冠企業5千萬元罰鍰。強冠認為高市衛生局的行政裁罰違反「一事不二罰」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官司。

高等行政法院高雄分院指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及違反行政法,刑罰與行政罰的罰鍰不得都予處罰,判決撤銷高市衛生局裁罰強冠該5千萬元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 一事不二罰

高市府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強冠被處以刑罰罰金和行政罰鍰都是基於「同一事實」,維持高等行政法院高雄分院見解,判決撤銷該5千萬元罰鍰的處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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