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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鄉專聘教師 任期最長12年

立法院三讀通過「偏鄉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資料照)

立法院三讀通過「偏鄉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資料照)

2017/11/22 06:00

〔記者蘇芳禾/台北報導〕為解決偏鄉學校常鬧教師荒、城鄉差距等問題,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偏鄉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在「專聘教師」條款方面,明定主管機關可以將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人事經費,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具有教師資格之專聘教師。

三讀通過的條例規定,專聘教師聘期一次最長兩年,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且報主管機關同意者,由學校校長續聘。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第二專長學分班,提供現職專聘教師第二專長訓練。

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年,且取得第二專長表現優良者,得一次再聘六年,或依其意願參加專任教師徵選,給予加分優待。也就是在偏鄉待滿六年,有機會取得加分資格。

對於有教學熱忱,但無教師證的現職代理教師,條例規定,在偏鄉三年實際服務滿四學期,表現優良者,可受全額補助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免教育實習。

為穩定偏鄉教師來源,偏遠地區校長、教師,有鼓勵久任獎金和其他激勵措施。校長一任四年,得連任兩次(最長可達十二年)。

老師滿六年才可請調非偏鄉

三讀條文也規定,偏鄉地區學校老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才可以提出申請介聘到非偏遠地區學校,育嬰假或服兵役而留職停薪者,六年服務時間中,最多只能採計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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