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語日報董事解職遭駁 教部將抗告/法官認定非政府捐助 教部:完全忽略證據
〔記者張文川、林曉雲/綜合報導〕教育部去年十月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解除國語日報社全體董事職務,並請求選任臨時董事;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國語日報社是由股東捐助成立,並非由政府捐助成立,教育部也未能舉證一九四九年以後還有編列預算補助國語日報營運,認定教育部無權解散國語日報董監事會,昨裁定駁回,可抗告。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長黃月麗昨晚表示,法院完全忽略教育部所提證據,為向社會有所交代,教育部堅持國語日報是政府捐助成立的法人,收到法院裁定書後將提出抗告。國語日報社方昨則表示,完全尊重法院裁定結果。
未舉證1949年後有編預算補助
北院裁定指出,一九四八年教育部曾出資一萬金圓券,在中國北平市開辦「國語小報」,借用教育部機件印刷,但創刊後無法維持而遣散員工;國語推行委員會來台後,教育部即不再提供經費,推委會後於一九四九年成立國語日報董事會,貸款購買長沙街房屋,一九五五年正式成立國語日報公司,一九六○年股東會解散公司,登記設立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
法官認定,根據各項文書資料記載,足認國語日報社是由全體股東捐助成立,且一九四八年清算資產時,教育部提供的資金已全被用於資遣員工和還債,一九五五年成立的國語日報公司已與政府無關。
法官認為,教育部未能舉證國語小報一九四八年清算資產後,還有再編列預算補助、協助國語日報營運,難以認定國語日報是政府資產。法官因此認定,教育部沒理由主張解除國語日報社全體十六名董事的職務,也沒必要另行選任臨時董事,裁定駁回教育部之聲請。
財產管理人公約證明資金來自政府
黃月麗昨提質疑,法院完全忽略教育部所提出的國語日報社財產管理人公約,這份重要文件有當時的十七位董事簽署聲明,所有董事均不認為自己是捐助人,可證國語日報是公有事業,資金來自政府。查證過程中,教育部也查不到國語日報有民間資金,教育部在收到裁定書正本後,將研判必要法律途徑,十日內提出抗告。
黃月麗還強調,教育部提出六十五項證據,都清楚可知國語日報與政府的關係,國語推行委員會提供至少十七位人力辦國語日報,省教育廳和省國語推行委員會的年度報告,也可看到國語日報是省國語推行委員會的業務報告內容,民國卅八年後仍持續接受政府人力和財政的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