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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爺違法偷跑兼職/法制局促修法 提名獨董須附機關同意書

台大校長遴選當選人管中閔(右三)兼任台灣大哥大獨董引發違法爭議。(取自台灣大哥大先前網頁)

台大校長遴選當選人管中閔(右三)兼任台灣大哥大獨董引發違法爭議。(取自台灣大哥大先前網頁)

2018/06/19 06:00

〔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台大校長遴選當選人管中閔兼任台灣大哥大獨董引發違法爭議,立法院法制局近日提出「獨董選任程序中提名制度之研析」報告,建議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增訂「獨董候選人」提名制度,要求必須提出大學等任職機關確切的同意兼職文件。朝野立委認為,教育方面的程序、法令更應補足,大學遴選需更要求完全揭露資訊,以更減少大學教授兼任獨董的爭議。

法制局表示,觀察實務上企業獨董的身分背景,財務、會計、商務管理或法律等相關科系大學教授,因在專業上符合要求,與公司也較無直接利害關係,成為獨董熱門人選。

然而,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而「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則有教育人員兼職應經學校核准的規定;此次台大準校長管中閔案中,管中閔因未揭露台灣大獨董身分、與遴選委員未利益迴避引爆各界爭議,爭議點更在於管未獲得台大正式同意函文前,就先上任兼職,即「先上車後補票」,被教育部認定違法,引發教授兼職程序合宜性的爭議。

證交法應增訂「獨董候選人」提名制度

為免類似爭議再發生,也避免造成企業公司治理的困擾,法制局建議,應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增訂「獨董候選人」提名制度,明定提名人除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獨董之承諾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被提名人現職及兼職資訊,如具公職身分,也應要求其一併提出任職機關同意文件。

立委:大學遴委與候選人關係更應規範

民進黨立委黃國書表示,修證交法較沒問題,但重點還是在於大學遴選所涉資訊都應揭露,現在大學法只限制三等親需迴避,恐怕不夠,大學遴選委員與校長候選人之間的關係更應受到檢視及規範,若有互為利益者,資訊更應要揭露。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指出,他贊成法制局的修法意見,因上市上櫃公司的確需要這些學校教授的專業來強化公司治理,但法制局提出的修法意見沒解決管案的問題,因許多公司董事會、股東會議大約五月就要決定獨董人選,但學校的提名程序卻晚於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會造成部分教授先答應公司擔任獨董,但隨後學校無法放人的情況,「這樣以後各家公司沒人敢找大學教授擔任獨董!」所以,教育界方面的速度要能與公司接軌才行。

國民黨立委陳學聖則說,他對法制局的修法提議沒意見,僅認為多此一舉,因過去這套行之多年的制度都相安無事,現碰到管案才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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