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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引「揭開公司面紗」 母公司、股東連帶賠償

RCA工殤案昨三審,最高法院判決理由首度在職災的定讞案件中引用「揭開公司面紗」原則。(記者劉信德攝)

RCA工殤案昨三審,最高法院判決理由首度在職災的定讞案件中引用「揭開公司面紗」原則。(記者劉信德攝)

2018/08/17 06:0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最高法院昨駁回RCA等公司的部分上訴,使二六二名受害員工與家屬獲賠五億餘元定讞,另有二四六人發回高院更審,判決理由首度在職災的定讞案件中引用「揭開公司面紗」原則,認為公司股東、母公司也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在舉證責任、時效認定上也認同二審判決,對於弱勢的員工予以較寬鬆有利的認定。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是指,子公司若因股東或母公司濫用權利而從事不法掏空或造成損害,若仍維持「股東有限責任」及「公司法人的人格獨立」等公司法原則,那麼子公司若資產不足甚至倒閉,將使受害人求償無門,此時就應例外引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由幕後控制公司的股東、母公司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院認定,奇異、百慕達湯姆笙、Technicolor三公司是RCA的實質控制公司,員工組自救會後,RCA就將一億餘美元匯至奇異的法國帳戶,致RCA公司在台資產所剩無幾,最高院認定RCA惡意脫產、規避債務,奇異等三家控制公司應適用揭開公司面紗原則,與RCA共同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院認為,RCA未告知員工有化學毒害,事後還掩藏事證,致使調查研究未能蒐集到作業環境資料,環保署向其調取資料也被置之不理,又以減資、匯錢出國方式逃避賠償,公司抗辯要求受害員工應充分舉證,還指責超過追訴時效,都是濫用公司權利,有違誠信與公平正義,因此不得拒絕給付賠償。

至於被發回更審的二四六人方面,因事實有待釐清才發回更審,未必對員工不利,發回更審反而有機會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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