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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覽車駕駛 工時不得逾12小時

遊覽車駕駛工時最高為12小時。圖為示意圖。(資料照,記者蘇金鳳攝)

遊覽車駕駛工時最高為12小時。圖為示意圖。(資料照,記者蘇金鳳攝)

2018/10/05 06:00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交通部昨日公告修正「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將原本定型化契約中駕駛服務時間,從向承租人報到至結束不得超過七小時,修正為依勞基法工時不超過十二小時、運管規則駕車時間不超過十小時,且必須要有適當休息時間;另外,明訂契約中須載明行程時間、路線與休息地點,且上下車地點須合法,相關規定皆於今日起正式生效。

「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從一○四年九月十四日施行至今,許多規定較籠統,這次修正將文字定義明確,像是定型化契約第七條,就將集合地點改成遊覽車業與承租人雙方協議,簽約時要註明行程、路線、休息地點,就算雙方同意變更路線,也不能讓駕駛工時違反相關法令,租車過程中,若要行駛公告的應特別注意路段,駕駛須告知承租人等。

司機禁主動兜售伴手禮

定型化契約第八條原本規定,不得向旅客兜售或媒介商品和其他服務,包含不能在車上兜售伴手禮、名產或媒介按摩等自費服務,不過全球各地遊覽車業者大多有提供行駛路線好吃、好買伴手禮及玩樂資訊。

因此,將法規修正為遊覽車客運業者所屬駕駛員及隨車服務人員,不得「主動」向乘客兜售或媒介商品或其他服務,業者可透過其他資訊揭露及廣告媒合方式,提供乘客這類資訊。

中華民國遊覽車客運公會全聯會秘書長陳日中表示,將司機工時、駕車時間寫明在契約中,司機從到達指定地點報到開始,行程最多就是十個小時,否則會有違法情況,這對駕駛較有保障;畢竟司機行程開始前要先到公司開車、結束後回公司還要整理車輛,大約就需要兩個小時。

對於事先約定合法路線、休息點,陳日中表示,在台北市影響較大,因為台北市可讓遊覽車合法臨停區域太少,像是一些精品店、土產店前都沒有,希望台北市停管處在這些場所,可多劃設一些臨停黃線。至於車上不得主動兜售商品,陳日中說,兜售商品大多是旅行社的工作人員,對司機不會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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