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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未達利用率 遠通免賠4.2億違約金

遠通電收公司建置的國道ETC,營運的前七年有三年使用率檢核標準均未達成合約目標,高公局依合約共罰四億二七五○萬元,遠通提告要求免付,台北地院昨判遠通勝訴,四億餘元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不存在」。可上訴。(資料照)

遠通電收公司建置的國道ETC,營運的前七年有三年使用率檢核標準均未達成合約目標,高公局依合約共罰四億二七五○萬元,遠通提告要求免付,台北地院昨判遠通勝訴,四億餘元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不存在」。可上訴。(資料照)

2018/10/20 06:00

法院認定只晚1年 不算重大延宕

〔記者張文川、鄭瑋奇/綜合報導〕遠通電收公司建置的國道ETC,營運的前七年有三年使用率檢核標準均未達成合約目標,

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依合約按日開罰共八百五十五天,懲罰性違約金每天罰五十萬元,共罰四億二七五○萬元,遠通提告要求免付,台北地院昨判遠通勝訴,高公局的四億餘元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不存在」。可上訴。

判決與預期有落差 高公局擬再上訴

高公局副局長吳木富表示,法官判決與高公局預期有落差,將於收到判決書後,與律師研究討論如何再攻防。高公局業務組長劉逢良說,不排除繼續上訴。遠通電收則表示,尊重法院判決,未來會持續精進國道電子收費工作。

判決指出,遠通於二○○七年八月依據促參法與高公局簽約,負責建置、營運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高公局認為,遠通營運的第三年,未達合約規定四十五%的利用率目標,第五年未達六十五%目標,第六年未達七十%目標。

高公局二○一一至一三年間,四度發函遠通要求加速達成,但遠通並未積極改善,因此回溯至第三年的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起開罰,計算至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止,按日處以五十萬元懲罰性違約金,總計四億二七五○萬元。

遠通提告,主張高公局這筆債權不存在,認為分年利用率目標只是契約管理上的指標,提升率也需要高公局的配套來促成,並非遠通單方面的義務。

遠通又指,契約目的是要將國道計次收費全面轉為計程收費,當利用率達到六十五%後,就可實施計程收費,此時契約目的就已達成,高公局也承認二○一三年六月底的ETC利用率已達六十七%,高公局不能再以未達七十%為由認定遠通違約。

北院法官審理後認為,ETC利用率大約慢了一年即達成約定標準,考量本案契約規模龐大,且履約期程相對較長,難以認定遲延一年即屬重大延宕。

法官認定,高公局主張ETC利用率會落後,是因遠通的服務品質有違失,或是利用率落後以致遠通財務狀況不佳,但高公局並未舉證利用率落後的情形,不符合約中所規定的違約成立要件,判遠通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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