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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漁業三法 漁業署堅守鯊魚鰭不離身/漁民不滿罰太重 醞釀立院抗議

農委會漁業署昨指出,對漁民訴求,部分予以同意,但對於包括放寬鯊魚鰭不離身等不當漁捕行為的訴求,無法同意。(漁業署提供)

農委會漁業署昨指出,對漁民訴求,部分予以同意,但對於包括放寬鯊魚鰭不離身等不當漁捕行為的訴求,無法同意。(漁業署提供)

2018/11/01 06:00

〔記者吳欣恬/台北報導〕二○一五年歐盟因部分漁民違規而將台灣遠洋漁業列為「黃牌」名單,農委會修訂漁業三法,對重大違規處以高額罰鍰,部分漁民不滿「罰太重」醞釀北上抗議。農委會漁業署昨指出,對漁民訴求,部分予以同意,但對於包括放寬鯊魚鰭不離身等不當漁捕行為的訴求,「社會大眾都不能接受」,無法同意。

據了解,漁民團體提出訴求包括境外僱用船員薪水維持四百五十美元、簡化境外僱用船員申報程序、境外船員等待期縮短至三個月、簡化卸魚聲明書申報措施、未滿十噸小船免安裝船位回報器、一般組漁船可轉為季節捕鯊組等,農委會同意並持續推動辦理。

但對於有漁民指對違規行為罰責太重、檢查過於嚴格,船位回報器斷訊卅日內進港不符效益,要求放寬鯊魚「鰭不離身」規範等,漁業署直言,無法同意。

我遭列黃牌 馬政府接受歐盟條件

農委會漁業署長黃鴻燕指出,二○一五年十月歐盟將我列為黃牌名單時,時值馬政府時期、行政院長是張善政,當時政府對歐盟提出的改善要求已全盤答應,蔡政府上任再接續修法改革,他直言:「修法等改善措施,就算現在是國民黨執政,也不得不做。」

遠洋漁業三法修法是要遏止違規漁捕,上路至今,對重大違規漁捕已裁罰一億兩千萬元,包括金昌六號在中西太平洋捕獲禁捕的黑鯊與花鯊;進吉勝十號,未經許可進入其他國家的經濟海域;連吉勝六十二號漁船,未經許可擅自於港口卸魚、規避檢查等,都是為挽救台灣漁業的國際形象與聲譽。

台灣遠洋漁業年產值四百多億元,居全球前三位。黃鴻燕表示,不應用政治操弄而讓我國漁業遭受更大損傷,我國對國際有承諾,要遵守國際規範。農委會副主委李退之表示,如果台灣遠洋漁業被歐盟宣告紅牌,漁獲無法銷售到歐盟,國內漁業會全倒。

李退之強調,鰭不離身的規範是希望遏止鯊魚濫捕、割鰭(魚翅)棄身而破壞漁業生態。船位回報器斷訊卅日,還希望可不要進港維修,說得過去嗎?「部分漁民提出的訴求,有些不僅違反國際趨勢,真的連社會大眾都不能接受,漁業署不能輕易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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