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業特殊性/學者支持修法 交部:從長計議
〔記者陳宜加/台北報導〕航空公會建議政府將空勤組員工時、休時回歸民航法令規範,交通學者支持修法,認為勞動法令應充分授權,方能因應航空業特殊性質;但交通部表示事關重大,須從長計議,將由民航局針對業者建議研議,與勞動部討論競合適用。
交通部航政司證實,已收到航空公會來函,因涉及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AOR)條文細節,將先交由民航局研議勞基法、AOR兩法規使用競合議題,蒐集勞資雙方意見以達共識。
官員坦言,交通運輸業性質特殊,但現行勞動法令一體適用所有業別勞工,細緻程度有限,導致業者遵循有問題。航空產業若要維持競爭力、永續發展並與國際接軌,確實需要適度調整。
民航局則表示,盼交通部與勞動部充分溝通,不同法令之間矛盾,確實造成業者困擾,影響乘客權益與產業發展;民航局持續討論AOR修法,邀集多名交通運輸、勞動學者,目標更加保障空勤組員工作條件。
由於AOR「疲勞管理」概念與勞基法不同,民航局指出,針對勞基法與AOR間若干條文涉及競合適用部分,將持續與主管機關研議以臻完備,但目前沒有專法規劃。依法而論,航空業者必須同時遵守兩部法規。
開南大學空運管理系副教授盧衍良表示,台灣對外高度仰賴航空運輸,任何涉及航空的法令須從亞太角度、甚至全球觀點切入,不宜只關注本島。
勞基法規範一般勞工的勞動條件,但AOR針對空勤組員飛航作業時間的定義項目與規範內容,遠比勞動法令嚴謹並多元,且AOR參酌世界各國相關法令擬定,精神有互通性,但因勞基法法律位階較高,導致「籠統的勞基法框住較完善的AOR」,引發爭議。
盧衍良指出,航空業問題也出現在各交通運輸業,治本應從修勞基法著手,但須經多方充分溝通。此外,罷工應有充分預告期,方可降低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