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拒繳3625萬罰款勝訴 公總要上訴
〔記者吳政峰、鄭瑋奇、黃建豪/台北報導〕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Uber)未登記為計程車客運業,卻招攬司機載客營利,被公路總局依違反「公路法」裁罰二一五件、共三六二五萬元,並勒令停業,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現,宇博公司登記在台北市,公路總局對「直轄市轄內計程車客運業」欠缺管轄權,日前判決撤銷處分,可上訴。
Uber稱樂見爭議有妥適結果
交通部公路總局表示,收到判決書後一定會提出上訴。Uber公司則表示,尊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樂見過去爭議有妥適結果。
Uber五年前進軍台灣,由APP平台指揮調度車輛營運載客,Uber公司拆帳分配金額給司機,違反「公路法」中的未經核准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公路總局鐵腕開出二一五張罰單,總計三六二五萬元,並勒令宇博停業。
宇博不服處分,赴北高行提出撤銷處分告訴,主張宇博登記於台北市,僅限台北市政府具有裁罰行政管轄權,公路總局並無。
公路總局抗辯,「公路法」第卅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對未經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而違法者,直轄市政府及公路總局皆有事物管轄權限,且就算土地管轄錯誤,交給台北市政府也應為相同處分,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無須撤銷處分。
北高行合議庭指出,Uber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本來就不得招募司機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而受報酬,公路總局認定違法確有依據,不過,一口氣開出二一五張罰單,是否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公路總局未深究清楚。
合議庭再表示,撤銷處分主要理由在於「公路法」規定,登記在直轄市的計程車客運業者,主管機關應為直轄市政府,本案應由台北市公路主管機關做成處分才是合法。
北市︰中央和地方都有管轄權
公路總局表示,裁罰Uber相關訴訟分成很多批案件在進行中,前年開始高等行政法院陸續有判決出爐,之前有許多案都是駁回,等同判公路總局勝訴,此案應該只是個別法官對此事有不同認知,會提出上訴。
台北市公共運輸處長常華珍也指,由於Uber車輛會跨縣市營業,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早就協調過,最後由行政院認定,對於以自用車牌車輛做為計程營業用車的Uber,交通部和地方政府機關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