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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三年領錢 不叫偶一為之」/藍營搬法條護管 法界打臉

管爺兼職之法律攻防

管爺兼職之法律攻防

2019/01/17 06:00

〔記者蘇芳禾、陳昀、溫于德、鍾麗華/台北報導〕台大校長管中閔在政府任公職時,違法「兼職」而被監院彈劾,國民黨立委及管的義務律師團都援引「公務員服務法」指出,公務員在報章雜誌投稿、收受報酬,並沒有被禁止,另指銓敘部函釋「專欄撰稿倘不涉職務,尚無禁止」。但法界及立法院民進黨團幹事長李俊俋都打臉說,公務員兼職非營利事業或團體,收有報酬之職務,只能「偶一為之」,且銓敘部也函釋,寫專欄不得「固定」並「領薪」。

管中閔在政務官任內違法兼職為週刊匿名寫社論,稿費共一九○萬元,前總統馬英九昨接受廣播節目訪問表示,「那不算兼職,只是賺外快」,這個彈劾案根本違法。

國民黨立委林奕華指出,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公務員在報章雜誌投稿、收受報酬,並沒有被禁止。司法院也曾函釋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明訂報社特邀專欄撰稿,若不涉職務之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另銓敘部一九八六年函釋言明「專欄撰稿倘不涉職務,尚無禁止」。

銓敘部函釋 寫專欄也不得固定並領薪

曾任職銓敘部的李俊俋反駁,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銓敘部在二○一○年的函釋,說明寫專欄也不得「固定」並領薪,但管中閔連續三年領錢,還加上年終獎金,這不叫偶一為之。

壹傳媒每月預扣稅款 足證有固定報酬

法界人士也分析,管中閔匿名供稿週刊作為社論,並非銓敘部函釋所稱尚無禁止的情形。管有固定報酬,就是常態,並非偶一為之的投稿,管中閔每月由「壹傳媒」預扣稅款,足證每月有固定報酬,並非不定期的投稿。

律師黃帝穎解釋,「兼職」代表賺取業外利潤,公務人員最常見的是兼課,若經核准,每月可兼課一定時數,或不定時投書、出書也符合規定。銓敘部函釋並未同意公務員假借投書、投稿名義,實際上兼任媒體職務,尤其匿名供稿如同寫社論,而社論通常會符合特定媒體立場,屬實質上兼任媒體從業人員。

監委應握有明確證據 投票決定彈劾

律師周武榮則就監委名單表示,現任監委有不少人是馬英九時代所留任,且監察院在國內屬於獨立行使職權、職務機關,又是最重視程序正義的監察機關,加上監察委員均有很深厚的法學背景,一定握有明確證據並經投票,才決定彈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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