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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家庭看護工 可留台14年

2015/09/19 06:00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延長外籍家庭看護工在台期限,條文明定,外籍家庭看護工在台工作期間累積年限,從不得超過12年延長至14年,且具備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語言能力、工作技能、學歷及特殊的優良工作表現等資格條件者,才可以不受累計年限12年的限制。

新法也增訂,本國雇主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或幫傭工作前,應先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的聘前講習。新法也讓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聘用外籍看護工時,免繳交每月分別為600元與1200元的就業安定費。(記者陳伃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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