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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作300小時 保全過勞死 老闆判賠54萬

2016/04/19 06:00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平均月工時達三百小時的黃姓保全員,在值大夜班時突因心律不整猝死,家屬認為死者是過勞而死,對保全公司負責人提告業務過失致死,另提民事侵權損害求償三百六十三萬餘元。業者刑事部分獲不起訴,但民事庭法官認定保全公司應負一半責任,除了一百廿七萬職災補償金,高姓業者另需賠五十四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黃姓保全員的雙親主張,兒子於民國一○一年五月起受僱被告經營的保全公司,約定每日工作時間最多十小時,每月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兩百八十八小時,被告應注意黃員未獲充分休息,仍指派他長時間從事夜班工作,直至一○二年三月值大夜班期間,因長時間過度勞累,引發心臟病猝死在工作崗位上,要求保全公司賠償。

保全公司指黃男因工作上屢屢失誤,經協調取得其同意改調夜班,並未強迫他,因黃男未向公司、主管或同事提及身體不適,或想換回日班,也無超時工作情形,並否認有排班疏失,主張死者猝死應屬先天疾病所致。

刑事部分業務過失致死罪嫌,保全業者獲不起訴,但民事庭法官調閱黃男生前簽到資料,發現他在一○一年下半年及一○二年上半年,平均月工時竟達三百小時,已超過契約工時「天花板」的兩百八十八小時,也違反了勞動部的規定。

民事庭依據勞動部提供的「過勞評估報告」,認為長時間工作過重造成的疲勞累積、夜班工作,為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危險因素,因而認定被告公司排班不當與黃男的過勞死有因果關係,需負損害賠償責任。不過,黃男本身也應負五成責任,判決保全公司共應賠償一百八十一萬元,若扣除職災補償金,被告實質需賠償五十四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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