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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榮鄉長賄選案 一審判當選無效

2017/03/29 06:00

張秋美強調非主動授意

〔記者花孟璟/花蓮報導〕花蓮縣萬榮鄉長第十七屆缺額補選去年八月廿七日投票,以七百一十一票當選的國民黨籍萬榮鄉長張秋美,以一千元現金買票被查獲,賄選案由檢方提起公訴外,檢方也依法在公告當選三十日內提民事當選無效之訴,其中民事部份日前經花蓮地院判決當選無效,全案還可上訴。

對此,萬榮鄉長張秋美強調「上訴到底」,強調自己做事清白,賄選並非她主動授意,仍會堅持上訴。

檢方去年九月針對張秋美賄選案提當選無效之訴,判決書指出,檢方以張秋美的丈夫吳信太在選舉期間擔任張的競選總幹事,認為張「授意」吳向前村長鄭阿源討論樁腳名單、並交付十七萬元給鄭阿源分配給樁腳,鄭阿源自留四萬一千元、其餘款項交給李姓、楊姓、溫姓、田姓及郭姓樁腳等人,由樁腳以每票一千元進行現金買票,已違反選罷法。

判決書指出,被告張秋美在競選期間,把相關事務交給吳處理,但「從未指示或授意」買票,而吳信太把競選款項十七萬元交付樁腳時,並未告知張秋美用於行賄,且被告強調「長期擔任校長、退休後第一次參選,地方人脈不深」,她與鄭阿源平日無來往及深交;而吳信太長期擔任村幹事,地方關係深厚,是基於「愛妻心切」而隱瞞被告行賄。

不合常情 法官未採信

但法官認為,被告選舉期間沒有另請會計,甚至也要求吳信太「支出前後均需報備、她看過收據才能核銷」,可見張對於競選經費用途相當清楚;法官認定認為,選舉買票行為難以認為「僅總幹事、核心幕僚可單獨決定」,十七萬不是小數目,且買票行為又是在被告選情較不樂觀的地區,顯見買票行為「經縝密規劃」,怎可能被告全不知道,不合常情,並未採信張秋美「未授意」的說法,因此判決當選無效,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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