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上班可補休 投縣長支持
2017/06/24 06:00
〔記者張協昇、陳鳳麗/南投報導〕針對一例一休爭議,勞動部在五月初曾發文給各縣市政府,指勞工在休息日出勤後,經勞資協議可選領加班費或補休。南投縣長林明溱認為放寬解釋是明智之舉;縣府社勞處長林俊梧則說,雖可解決一例一休部分爭議,但也會因勞資不同調引發勞資糾紛。
一例一休七月一日即將正式實施,有資方擔心會因負擔過多加班費,造成人事成本大增,惟民進黨南投縣黨部執行長曾琮愷表示,其實勞動部在五月初即曾發文給各縣市政府,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在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可依勞基法廿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給付加班費,但勞工若同意選擇補休,資方就不用給加班費。該解釋函應可減經資方的發放加班費、增加人事成本的壓力。
南投縣長林明溱對勞動部的該解釋函表示,勞動部能放寬解釋很好,本來就應給勞資雙方大一點的彈性,政府不要干涉太多。
縣府社會及勞動處長林俊梧則說,此解釋令確可解決一例一休部份爭議,讓資方給付加班費壓力減輕,惟透過勞資協議,實務運作上會有困擾,且雙方若認知不同,會埋下勞資糾紛的爭議。
林俊梧也說,勞基法上路三十多年,部分條文不足以符合變化快速的現代之需求,因此修法讓法規更有彈性,例如每月加班時數不得逾四十六小時的上限,南投縣是觀光縣,有淡旺季之分,需要有更彈性的工時來調配人力,因此希望放寬加班時數,另也希望勞檢等業務下放給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