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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賄判刑 花縣萬榮鄉長張秋美將停職

張秋美去年補選上萬榮鄉長,但還做不滿一年,就因賄選案被縣府停職。(記者花孟璟攝)

張秋美去年補選上萬榮鄉長,但還做不滿一年,就因賄選案被縣府停職。(記者花孟璟攝)

2017/06/28 06:00

其夫也被判刑 可上訴

〔記者花孟璟/花蓮報導〕國民黨籍張秋美去年八月補選上花蓮萬榮鄉長,繼今年三月民事一審判當選無效,花蓮地院近日宣判刑事部分,張秋美因違反選罷法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褫奪公權四年,同案被告張夫吳信太、三名樁腳則判刑一年六月至二年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縣府將另派代理鄉長

依選罷法規定,一審判決有罪,花蓮縣府將發出停職公文到萬榮鄉公所,並另派代理鄉長。對此張秋美強調,接下來她將專心打官司,也希望法院還她清白。

判決書指出,張秋美及丈夫吳信太,以及輔選幹部前村長鄭阿源、溫雁玲、田秀惠,共同觸犯選罷法九十九條第一項「交付賄賂罪」,張秋美處三年八月、褫奪公權四年;吳信太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三年;樁腳鄭阿源處刑一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溫雁玲及田秀惠均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年。

張秋美雖否認犯行,辯稱「從未指示或授意」丈夫吳信太買票,吳私下組織發動、聯繫樁腳向村民行賄,她並不知情,不能以夫妻關係來推測是否犯罪;而當選無效判決書中以「愛妻心切」四字形容。

但法官認為,買票是違法行為,一旦查獲就喪失當選資格,風險甚鉅,吳豈有可能在未經妻子張秋美同意下,自行跟樁腳買票、令妻陷入於高度風險中;況張秋美曾於偵訊時自陳,為減少選舉支出,由她自己擔任會計,各項選舉支出、雜項都從帳戶支出,有關選舉的財務她和吳信太都會互相討論等語,因此不採信張秋美說法。

張秋美一○五年八月以「選舉需要用錢」,向張姓友人借一百萬元給丈夫吳信太。由於張秋美在萬榮村沒有親戚,前萬榮村長鄭阿源打包票「會全權負責」、還說「不買票的話就沒有人會投給張秋美」。

因此由鄭阿源寫了樁腳、選民共一七○人名單交給吳信太,接著吳到鄭家交付現金十七萬元,鄭再把金額分配給底下楊姓、李姓、溫姓共十二名下游樁腳及選民,以一票一千元賄選,要求選民投票支持張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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