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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施工單位欠錢 北市工務局坦承疏失

2017/09/23 06:00

〔記者黃建豪/台北報導〕台北市道路施工頻繁,但台北市議員汪志冰發現,儘管台北市政府訂有台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工務局仍直接以一份內部簽呈,默許申請施工的單位,保證金等費用可事後繳交,甚至有廠商拖延兩年以上未繳,近三年違法延繳金額高達一千五百多萬元。工務局長彭振聲坦承疏失,承諾將修法杜絕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挖路先交錢 卻默許延繳

汪志冰昨於台北市議會質詢指出,二○○六年頒布的台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申請挖掘馬路的施工單位,在動工前須先繳交規費、修復費及保證金,才能取得道路挖掘許可證,但新工處發現,逐案發證太耗費人力,法令頒布隔年,就簽准內簽,默許施工單位可事後繳費,使得內簽凌駕自治條例。

議員:高層被蒙鼓裡

汪志冰說,以內簽行事後,等同於這十年的十三萬餘道路施工案,都是違法行事,更因可事後繳費,光是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施工單位違法延繳的金額高達一千五百一十一萬元,但內簽不必上呈市長室,所以這樣的違法行為,市府高層都被蒙在鼓裡。

彭振聲坦言,對於自治條例和內簽牴觸,他原本也不清楚,直到今年看到審計處報告後,才發現有這樣的違規情況。

汪志冰痛罵,自治條例沒有規定不能修,但公務部門便宜行事,簡直怠惰到離譜,幾乎沒有一件案子是合乎規定在做事。彭振聲當下也說同意。

新工處:會儘快催繳

新工處長林志峯表示,拖延兩年未繳款的廠商,只是少數個案,將於瞭解情況後,儘快催繳。彭振聲則承諾,今年底前就會針對台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研擬修法,預計明年下個議會會期,就會將草案送到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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