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營區管理多頭馬車 宜花縣府促中央訂專法
露營區歸誰管 莫衷一是
〔記者花孟璟、簡惠茹/綜合報導〕交通部觀光局「露營專區」網頁上線,花蓮縣內被列為「合法」的露營區僅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的石梯坪、瑞穗、磯崎,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的鯉魚潭、鳳凰山莊,以及太魯閣國家公園的綠水合流露營區,實際露營區數量有多少?縣府觀光處「答不出來」。依網路查詢,花蓮「非法」露營區至少有三十場。
花蓮縣府處長彭偉族強調,目前中央法規都有很多「模糊地帶」,露營野餐設施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是教育部,地方權責在教育處;但露營區相關法規「散落」多處,從區域計畫法、水土保持法、休閒農業區設置管理辦法等,並沒有規定「非法的露營區」要件,希望中央早日訂出露營區「專法」,地方政府有依據就可以配合查處。
花蓮到底有多少露營區?從觀光局上線的「露營專區」,除了花蓮二個國家風景區、太魯閣國家公園所回報的六處露營區之外,依縣市政府別的露營區資料,花蓮縣資料是「零」筆。
17家合法 宜蘭已公告管理作業要點
至於農業處表示,如違反水土保持法會依法查處,但農業處強調「露營區主管機關應該是教育處」,如民眾要申請合法露營區,應該是找教育處;教育處則回應「露營區應該是觀光處主管」,莫衷一是。
事實上,愛「露」的民眾只要上網,從Google地圖查找,在花蓮縣境內扣除合法的六處,未經申請的非法露營區至少有三十筆資料,數量最多的壽豐鄉有九處、次之的瑞穗鄉也有八處,秀林鄉有五處。至於富里鄉的羅山露營區是縣府土地,但在觀光局公佈的資料中,並未列入合法露營區內,目前由富里鄉農會代管。
目前宜蘭縣內列管八十四家業者,僅十七家合法,縣府將輔導業者合法經營,落實管理機制。工旅處表示,去年十一月縣府公告「宜蘭縣露營場地管理作業要點」,要求申請設置露營場地須檢附的文件,包含商業登記、設置計畫等,要點分兩大部分,對危險區塊有明確公告,例如山坡地、土石潛勢區和河川區等,不准設置,另一個部分是針對露營場地規範,例如夜間照明、消防等設備,都需符合規定保障遊客安全。
工旅處指出,中央專章公告後,宜蘭縣作業要點就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