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簡東明賄選案 二審改判4年
2018/01/20 06:00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國民黨立委簡東明及上百名樁腳、幹部,一○五年立委選舉時,被控假借發工作費涉賄選,屏東地院一審簡東明遭判刑五年六月、褫奪公權六年,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昨改判簡四年、褫奪公權四年。
另國民黨屏東縣三地門鄉黨部主任馬昭明同案,一審原判決三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二審改判三年二月徒刑、褫奪公權三年;受賄的上百位選民及五位樁腳改判無罪或緩刑不等。
高雄高分院指出,簡東明等十二人仍可上訴,李姓選民等一百四十多名被告,確定不得上訴,另有一名簡姓被告,檢察官得上訴。
據屏檢起訴指出,立委簡東明為求連任,一○五年立委選舉期間,假借發放工作費名義,要求國民黨屏東縣三地門鄉黨部主任馬昭明、瑪家鄉黨部主任王榮儀等黨工,提出各鄉鎮輔選幹部或工作人員名冊,簡再交付王榮儀等黨工各十多萬元現金。
被告馬昭明向被告王和家等六名有山地原住民樁腳,交付現金賄賂,約定立法委員選舉時投票給簡東明,有王姓證人證稱「一般幹部每人一千五百元,重要幹部每人三千元,部分每人二千元」等情事。
法官認定被告簡東明確曾要求、指示被告馬昭明,提出各鄉輔選幹部冊名,或工作津貼應領清冊,並依名冊發放「工作費」一千五百至三千元不等,涉嫌行賄有投票權的選民及支持者,包括簡東明、馬昭明及收賄選民共一百六十二人遭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