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20週胎屍 持母體診斷證明可申請火化
2018/01/21 06:00
〔記者蔡淑媛/台中報導〕去年底發生無良葬儀社將流產胎屍丟溪放水流,震驚社會,因妊娠廿週以下死胎,醫院不會開立死亡證明,殯葬業者無法辦理火化程序,民政局為避免不肖情事再發生,也基於家屬人道考量,決議家屬或業者持醫療院所的母體診斷證明書,即可至殯儀館火化。
上月一名懷胎十八週婦女安胎失敗流產,醫院將胎屍交給合作的禮儀公司處理,卻被拋溪放水流;由於胎屍未滿廿週、屬於醫療廢棄物,一般人無法處理,醫院也必須交由具有合格處理執照的清除公司處置,醫院和葬儀社都被移送法辦。
民政局長周永鴻表示,依「台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等規定,遺體火化需檢附醫院或檢察官所開立的死亡證明,但妊娠廿週以下死胎,醫院並無開立死亡證明,殯葬業者也無法辦理火化程序。
現在少子化,產婦、家屬對無緣的胎兒愈加重視,民政局邀集衛生局、台中市葬儀公會座談。周永鴻說,基於人道與尊重生命立場,決議家屬或業者可持醫療院所出具的母體診斷證明書,以切結方式至全市殯儀館申辦火化,目前高雄也有此服務。
周永鴻也說,該葬儀社不法行為,一旦案情確定將從重處置,除評鑑記點扣分,公告不良廠商,甚至協調殯葬公會停牌,也提醒民眾委託後事,可上生管處官網查詢參考優良業者與評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