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甡11號違反公約?漁業署:為適航性安全
2018/07/19 06:00
〔記者洪定宏/高雄報導〕高雄籍漁船福甡十一號今年五月被南非海事安全局留置,外國媒體報導指因違反聯合國《漁撈工作公約》所致;但漁業署調查發現,主因為適航性安全問題,漁船改善設備後已出港。
漁業署強調,福甡十一號的兩名印尼籍漁工,向印尼駐南非使館投訴,指控漁船工作環境差,經南非漁業局及勞工單位調查,福甡十一號並未違反公約,包括海事安全局在內,都沒有針對違反公約情事開罰。
高雄市海洋局獲報,向鮪魚公會了解,福甡十一號為高雄市籍三百噸級延繩釣漁船;雖然一百噸級以上的國外基地作業漁船為漁業署管轄,海洋局也積極了解原委。
海洋局表示,福甡十一號改善或更新棉被、床單、油漆、船錨及航海救生圈等設備,於六月二十七日出港,目前在大西洋作業,繳納的一萬二千多南非幣(約二萬八千多台幣)為滯港停泊費。
漁業署指出,今年五至六月,福甡十一號遭南非海事安全局留置,但原因不是違反漁船船員工作公約,而是該船適航性安全問題,改善設備後出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