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虐19貓 依法只能罰7.5萬元
松山發現惡行 動保處判遭溶液嚴重燙傷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虐貓慣犯竟只能罰錢不構成刑責!台北市松山區復源公園及敦化公園一帶五月底發生大規模虐貓事件,造成貓咪燒燙傷,目前接獲通報疑似受虐貓高達十九隻,嫌犯也在監視器及目擊者幫助下終於被抓到,但動保處表示,由於貓咪的傷仍可復原,所以不構成刑責要件,僅將處罰該嫌犯七萬五千元最高罰鍰,引發網友及動保團體痛批太不合理,市議員許淑華也表示,罰錢無法嚇阻,慣犯一定要嚴懲。
動保處透露,該嫌在律師陪同下到案說明,稱僅以冷水潑貓並非熱水,目的只是要驅趕聚集於該處的貓,避免造成環境髒亂,無傷貓意圖。但動保處說,比對監視器畫面與貓受傷時間點,判定嫌犯故意以溶液潑灑貓咪致嚴重燒燙傷。
依動保法未達重傷 僅能做行政裁罰處理
不過動保處表示,根據「動保法」第六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若故意造成動物的重傷、死亡,才可判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十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罰金,若造成的傷害沒有到達重傷,只能行政處分,最高可罰七萬五千元罰鍰,所以虐貓事件除非是讓貓死亡、重傷才會移送法辦,過去以來都是如此。
動保處坦言,雖有明確證據顯示該嫌有潑貓動作,但獸醫診斷,受傷貓咪的傷仍可復原,目前狀況也相當穩定,因此不致構成刑責。動保處強調,若之後貓咪有死亡情況,就會請求法院處以刑責,但現在僅能做行政裁罰處理。
台北市支持流浪貓絕育(TNR)計畫協會理事長甘明士認為,僅罰錢相當不合理,貓咪也是生命,怎能如此傷害貓咪?長期關注動物議題的市議員許淑華也認為,只罰錢無法達到嚇阻作用,立法院應要推虐待動物者加諸刑事責任,沒有刑事責任就會有人將動物當成情緒發洩對象,尤其是對於慣犯一定要嚴懲。
網友說:「在台灣,殺人不判死,虐貓不用關,真是友善寶島」、「動保法是很奇怪的法律,既要將貓狗擬人化保護其權益,但又不能否認其能作為買賣標的物的事實,既保護其權益但沒被要求負擔相對義務,既規定有對其重傷害的罰則,卻又沒有為重傷害定義,根本就是亂七八糟四不像」、「應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