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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華納骨塔國賠案》苗縣府3500萬墊付案 議會退回

2018/08/18 06:00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最高法院於六月間判決確定,苗栗縣政府須賠償元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納骨塔開發國賠案約三千五百萬元;縣府於縣議會臨時會提墊付案,但多名議員認為,核准單位是前省政府,不應由縣府概括承擔,決議退回於下次定期會大會討論。

前省府核定 不應由縣府概括承擔

元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廿五年前,向當時的台灣省政府社會處申請在苗栗縣頭份鎮(現改制為市)斗煥坪地區,興建納骨塔。

該申請案經前省政府社會處委託苗縣府勘查後,獲得省府核准,但地方陳情監察院調查,發現縣府履勘不實、省府社會處也未核實審查,因而提出糾正,致已開始興建的納骨塔被省府撤照。

元華提告請求國家賠償,最高法院於判決定讞,因核定機關省政府社會處已不存在,由苗縣府概括承擔,判賠本金加利息三千五百零八萬二千二百三十二元。縣府提墊付,昨天議會臨時會審議,決議退回,於下次定期會大會討論。

議員要求追究當時失職人員

縣議員禹耀東要求縣府追究當時失職人員,於下次定期會大會時「至少要有名單」,讓鄉親知道這筆公帑「花到哪裡去?」

縣議員徐欽鴻、陳永賢表示,該案當初是省政府核准,雖然縣府也有疏失,但精省後,經費與權力都回歸中央,如今卻要縣府負責全數賠償,十分不合理,尤其縣府鄉財政吃緊,因此認為縣府應行文內政部釋義,以求協助攤付。

縣府:會依議會裁示 請示內政部

縣府秘書長陳斌山表示,會依議會決議,請示內政部,並於下次定期會前完成名單調查;另外,如果縣議會通過,該筆國賠金額,將由行政院核撥的特別統籌稅款中支應,所以不影響縣府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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