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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勸進不違反選罷法 郭榮宗:還我清白

多位里長前往前立法委員郭榮宗(右一)服務處向他道賀。(記者周敏鴻攝)

多位里長前往前立法委員郭榮宗(右一)服務處向他道賀。(記者周敏鴻攝)

2018/10/18 06:00

〔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前立法委員郭榮宗於二○一二年推出兒子參選桃園縣議員,因勸進時任觀音鄉民代表的廖薛文也參選議員,二○一五年被高等法院依行求賄賂罪判處六月徒刑。監察院近日以「勸進」並不違反選舉罷免法規定、證人證詞屬傳聞證據等理由,認定「判決違背法令」,並建請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郭榮宗獲悉後直呼:「還我清白!」

高等法院將郭榮宗依違反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對…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判處六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兩年定讞。判決指出,郭榮宗意圖花三百萬元,透過兩名中間人勸進廖薛文參選,讓民主選舉公平性喪失殆盡。

監察院決議 建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監察院二年前展開調查,近日決議,建請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決議內容指「高等法院判決違背法令」,理由有四,一、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構成要件,是針對「惡意讓賢」,不含勸人參選;二、部分證人證言屬「傳聞證據」,無證據力;三、無被告郭榮宗自白、也未有其他補強證據;四、判決中行求賄賂的對象,前後認定不一。

郭榮宗昨在其觀音區服務處放鞭炮慶祝,他說,他已執行易科罰金、褫奪公權也在今年三月期滿,但他仍據理力爭,就盼監察院能促成司法還他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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