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公安疑慮 核三歲修事故判撤罰
2018/12/12 06:0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核三廠歲修發生事故未及時通報屏東縣政府,被縣府開罰四萬元,核三廠認為縣府恣意揣測裁罰,因而向屏東地院提告請求撤銷處分,法官判核三廠免罰,可上訴。
不服屏縣府罰款 向地院提告
法官認為,須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縣府才能對核三廠處罰,但根據原能會針對該事故的安全評估報告,並未影響反應器安全也不涉及輻射外洩,原處分於法不合,應予撤銷。
位於屏東的核三廠過去多次重大事故均未及時向地方政府通報,屏東縣政府於前年六月公布實施「屏東縣特定場所各類事件通報機制自治條例」,建立公安通報機制,以爭取更多反應時間。
核三廠去年四月廿六日執行二號機大修檢查時,發生驅動軸與結合工具鬆脫,導致驅動軸沿控制棒導管內掉落及控制棒導管內部相關組件有變形跡象,因廠方未及時通報,被縣府首度開罰四萬元,核三廠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核三廠認為,該事故發生時,二號機所有運轉及核子反應均停止,並無核安或輻射外洩疑慮,行政院原能會也認同,沒有影響公安疑慮。
屏縣府:因應作法再研議
屏東縣政府則認為,核三廠為該自治條例所指的特定場所,控制棒驅動軸脫落事故,已達「影響特定場所內或外公共安全之虞」,屬於應通報事件。屏東縣政府表示,尊重法院判決,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