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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未見測、限速告示 超速罰單判撤銷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警方透過非固定科學儀器取締超速,也須在前方擺設警示標誌,圖為「警五十二號」測速取締標誌警示牌面。(記者鄭淑婷攝)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警方透過非固定科學儀器取締超速,也須在前方擺設警示標誌,圖為「警五十二號」測速取締標誌警示牌面。(記者鄭淑婷攝)

2018/12/19 06:00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涂姓男子今年一月十四、十七、廿三日,接連在蘆竹區台十五線(西濱公路)南下廿三公里處,因超速四十九到六十一公里被開出三張超速罰單,總計裁罰一萬二千元罰鍰並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記違規點數五點;涂男認為該路段並未設置速限告示牌,也沒測速照相警告,向法院提起聲明異議;桃園地院法官檢視該路段相關證據,涂男被開單告發時該路段確實沒有設置速限告示牌及前有測速照相等告示,認定不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判處原處分撤銷。

今年1月有3天在台15線涉超速

涂男於今年一月十四、十七、廿三日,開車行經蘆竹區台十五線南下廿三公里處,分別因超速六十一公里、四十九公里、五十二公里,被警方取締開出三張罰單,其中超速六十一公里行為被開八千元罰單並記違規點數三點、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另兩張分別被開罰二千元、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該路段速限為五十公里,涂男收到罰單後主張,當時該路段完全沒有設置速限告示牌或標示,駕駛人怎知速限為何、又要如何遵循,這三張超速罰單處分顯然有誤,向監理站申訴不成,改向桃園地院聲明異議。

法院審理時,交通事件裁決處主張裁罰無誤,警方有依規定在取締處前一一○公尺處,擺設「警五十二號」測速取締標誌警示牌面,且該路段也設有速限標誌。

法官勘驗 養工處未設告示牌

不過,法官勘驗該路段採證照片及相關公文,其中交通部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中壢工務段的函文指「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七年四月卅一日期間,台十五線南下廿三公里處,本段無設置速限告示牌及前有測速照相告示牌」,另發現警方提供擺放警示牌面的照片,無法證明是否為當天拍攝及是否三次取締都有依規定擺放,因此認定取締不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判處原處分撤銷。

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到三百公尺、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應於三百至一千公尺間,設置明顯標示。(記者鄭淑婷攝)

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到三百公尺、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應於三百至一千公尺間,設置明顯標示。(記者鄭淑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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