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保證人附房地契影本 遭質疑
2012/04/09 06:00
〔記者潘杏惠/新北報導〕求職時,部分公司會規定員工需找第三者擔任保證人,避免員工在職期間因個人行為造成公司損失,但有民眾反映,日前求職時,公司還要求保證人需檢附房契或地契的影印本,民眾質疑不合理且侵犯隱私。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副局長許秀能指出,民法有「人事保證」規定,可減少雇主用人的風險。
許秀能認為,公司要求保證人檢附房契、地契影印本,無非是想確認保證人的經濟能力,這種情況其實就跟申請銀行貸款需檢附相關資料的道理是一樣的,因此上述民眾陳情的案件,公司做法並無不妥。
許秀能另外指出,雖然勞基法並未規定,企業可要求員工找第三者擔任保證人,但民眾如果還在求職階段,與公司間尚未產生僱傭關係,沒有勞動契約,就不適用勞基法。
不過可別以為公司找到保證人後就一勞永逸,為解決這種不公平的對待地位,民法「人事保證」章節增訂,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不過,該條也約定,保證期間可以更新,也就是說,只要到期重新簽署人事保證契約,其效力就可以再延長三年。
另外,如果雙方當事人並未約定保證期間,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