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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燈起步時速170公里 2歐跑飆5秒罰3萬

花蓮縣廖姓、謝姓男子,月初在吉安鄉知卡宣大道,把馬路當賽道,開車並排競速。(記者王錦義翻攝)

花蓮縣廖姓、謝姓男子,月初在吉安鄉知卡宣大道,把馬路當賽道,開車並排競速。(記者王錦義翻攝)

2014/10/23 08:00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花蓮縣廖姓、謝姓男子,月初在吉安鄉知卡宣大道,把馬路當比賽車道,開車並排競速,時速推估170公里以上,被民眾的行車紀錄器拍下檢舉,警方昨完成調查,認為2人在道路上競速屬實,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3萬,再將2人依公共危險罪嫌函送法辦。

吉安鄉知卡宣大道全長8公里又寬又直,有些駕駛喜歡在這條路上測試車輛性能,從行車紀錄器畫面可以看到,兩輛歐洲進口跑車,在螢幕時間21:04:14時,並排停在紅燈停止線上,轉換綠燈後,秒數從19秒開始加速,引擎聲大作,不到5秒,在24秒的時候,已經跑了150多公尺,幾乎看不到車尾燈,警方回到現場實地測量,推估2車時速有170公里以上。

吉安警分局指出,接到民眾檢舉後,依車號通知39歲的廖男及28歲的謝男到案,2人都非常驚訝,直說全程沒看到警察,怎會收到罰單?還解釋2人本是熟識,當天開車在街頭停紅燈時偶遇,開窗聊天就一時興起相約飆車,紅燈轉綠燈後,立刻衝線競飆,沒注意到竟被後車拍下。

2人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2項,依法先對2人開出3萬元罰單,並依刑法185條第1項公共危險「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罪嫌,認為2人駕駛汽、機車在道路上有蛇行競速的「飆車」行為,昨天函送花蓮地檢署偵辦。警方說,飆車若被警方欄撿,還可當場禁止駕駛及吊銷駕照,愛飆車的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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