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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取締≠超速取締 超速罰單撤銷

2015/10/18 06:00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前有違規取締」警示標誌能否取代「前有測速照相」?法界出現不同的見解,古姓男子開車行經國道三號北上25公里處,被公路警察以雷達測速槍取締超速19公里,古男向桃園地院提出行政訴訟,法官認為,警方取締處前方雖設「前有違規取締」標誌,但「取締違規」不能清楚表明「取締超速」,判決原處分撤銷。

古男去年8月25日清晨5點多,開車行經國道三號北上25公里處時,因車輛時速達109公里,被開出超速19公里的罰單。

古男主張,他收到罰單才知國三25K北上路段的速限從100降到90公里,且被取締時是清晨,他開在中間車道,看不清楚路邊的速限標誌。

監理單位提出國道九隊的函文,指取締點前方26.2至36.85公里之間,設有5處「速限」及「前方速限降低」標誌,車主足以知曉路段速限。

承審法官錢建榮認為,該路段確實有5次提醒速限及速限降低,古男不知道速限說法無法讓人信服,然而,取締點前方900公尺設置的「前有違規取締」標誌,是否能清楚警告車主前方有測速取締,實有疑慮。

錢建榮表示,依據民眾的經驗,「前有違規取締」無法單指超速取締,可能也是其他違規項目,但行政單位卻以內容模糊的標誌取代,違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明顯標示」的原則,判決原處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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