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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廢致生公共危險 2電鍍廠重判3年2月

檢察官(中)去年頂著高溫,找出業者偷埋的暗管,如今業者被重判。(中區環保稽查大隊提供)

檢察官(中)去年頂著高溫,找出業者偷埋的暗管,如今業者被重判。(中區環保稽查大隊提供)

2016/01/13 08:00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底泥加紅墨水,讓污染河川的電鍍業遭到重判!彰化縣兩家電鍍廠長期排放毒水污染灌溉水源「福馬圳」,被告律師在法庭上引用「日月光案」做無罪辯護,遭法官打臉,法官採信檢方提供的有毒河川底泥,認定業者長期排放劇毒污水,影響人體及農民、漁民健康,觸犯公共危險罪,分別判處順伯昌、昶景公司負責人楊福村、楊福進有期徒刑3年2月。

該案創下歷年來污染河川被判最重刑度紀錄,同樣是污染河川,該案判決與日月光案的無罪判決形成強烈對比,主因是檢方用公共危險罪嫌起訴,檢察官以含有劇毒的河川底泥說服法官,業者確實污染河川,其次檢方以紅墨水回測,在沿線諸多電鍍廠中,揪出排毒水的元凶,嚴謹的辦案手法,讓被告無從狡賴。

昨天判決書出爐,讓外界得以窺知法官對業者判處重刑的理由。判決書表示,位於灌溉水源「福馬圳」上游的順伯昌、昶景等兩家電鍍廠,長期以暗管排放劇毒廢污水,嚴重污染底泥,兩家電鍍廠均領有彰化縣政府核發的「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依法應定期向縣府申報事業廢水放流水量之檢測,但順伯昌、昶景另以暗管接到「福馬圳」,將電鍍廢水直接排入,每月排放1次,每次排放至少1公噸的水量,嚴重污染水源。

由於沿線電鍍業者不少,檢方難以掌握,於是從下游往上游採集底泥,以底泥含毒量鎖定可疑目標,並在沿線放流管線中注入紅墨水,經交叉比對,最後找出順伯昌、昶景兩家公司涉有重嫌,並在其廠內找出埋放的暗管。

檢察官一改過去以水污染防治法起訴慣例,改以罪責更重的「刑法一九○條水污染罪」起訴,該法規定,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而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場所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業者楊進村、楊進福坦承未據實申報放流水量,但否認造成公共危險,他們還辯稱,「福馬圳」水深1公尺,會把毒水稀釋,就算底泥含毒,民眾不可能把底泥吃進肚子,和公共危險無關。

業者辯 毒泥不可能吃進肚

但到庭作證的中興大學環境工程系盧至人教授表示,重金屬毒物是會累積的,經由水體中的生物食物鏈進入人體,不斷累積,產生健康危害。

學者打臉 會經食物鏈入人體

承審法官田德煙表示,被告排放劇毒污染物,藉由水中生物的食物鏈進入人體,產生健康危害,客觀已具公共危險;法官還說,「福馬圳」是農業用水源,農夫從事農事、漁夫從事漁業,偶然機會接觸污染水體,均會造成公共危險。因此判決楊福村、楊福進有期徒刑3年2月。

承辦的檢察官表示,日月光案高雄檢方所採的底泥一樣含有劇毒,但受污染的後勁溪上游污染源不少,日月光公司僅為污染源之一,被告得以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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