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臨終遺囑逆轉 遺產判給繼母
2016/05/30 08:00
指子女不孝 財產全給第二任妻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80多歲羅姓老翁晚年喪妻再娶,老翁過世前立了3份遺囑分配財產,但臨終前最後1份遺囑內容卻出現重大轉折,老翁指責與前妻所生的5名子女不孝,財產分文不給,全部要留給第2任黃姓妻子養老,羅子不服,與繼母打起爭產官司,法官採認最後1份遺囑,將遺產繼承權判給繼母,可上訴。
子︰國外工作但常打電話關心
老翁在103年4月間過世,生前曾在97年、101年及103年2月間各立下1份遺囑,第1份遺囑表示將把財產分配給5名子女及黃姓妻子,第2份遺囑卻抱怨子女長大後都離他遠去,對他漠不關心,到了第3份遺囑,老翁更是措辭嚴厲的指責子女不孝,財產分文不給,全部要留給照顧他10多年的70歲第2任妻子。
老翁兒子不服,打官司與繼母爭產,強調因長年在國外工作,無法時刻陪著父親,但常打電話關心父親,並無不孝,否則父親也不會在第1份遺囑說要把產財分給他,況且繼母曾在父親出殯當天和他簽下協議書,表明願放棄房產繼承權,請求法官合理分配父親遺產。
繼母放棄房產協議書未公證無效
法官檢視黃婦與羅男共同簽署的協議書,黃婦雖同意放棄房產,但雙方約定須在2個月內到法院完成公證才算數,因未在期限內公證,法官認定該協議無效;黃婦於是主張,應以老翁第3份經法院公證過的遺囑內容處理遺產。
法官詢問老翁生前鄰居,得知子女極少探望老翁,認為老翁在立下第1份遺囑時,或許子女並無不孝,但之後可能出現變化,讓老翁感到心寒,才會在第2及第3份遺囑中抱怨子女對他漠不關心,於是依民法相關規定,認定老翁子女喪失繼承權,將老翁的銀行存款及房屋等不動產判給黃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