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忠
台北市信義分局刑事偵查佐薛貞國遭幫會份子多人公然圍毆致死,由於手段凶殘,引起社會各界震驚,事起因素雖眾說紛紜,然而警方相關作為猶有可探究之處。
首先是情報作為仍有精進空間:據信義分局於案發後發布之新聞稿可以了解,事發當下信義分局勤務指揮中心是由110轉3位民眾熱心報案後,始派員警前往處理。然而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祕密蒐集其相關資料」,警察為犯罪預防,本就有遴選第3人祕密蒐集資料機制。
案發地點本即是知名夜店,附近更是特殊場所林立,不法情事時有所聞,結果信義分局還要由市警局的勤務中心轉知民眾報案通報始知上情,顯見信義分局對轄區內具有治安顧慮場所,相關情報部署不足。而刑事局與市警局對台北市知名特殊場所或黑幫,基於職權本亦應自行遴選第3人祕密蒐集其相關資料構成複式布置,一方面廣拓危害與犯罪情資來源,一方面亦可防範員警發生瀆職與違犯警紀情事發生,惜相關作為均有不足,致使難以發揮預防犯罪功能。
其次應加強員警勤務訓練,依警察法第2條「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然而警察職權行使,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應著制服出示證件」,據信義分局長李德威於記者會證稱,事發當下另有分局偵查隊莊姓刑警先行在場。
然而莊姓員警既發現有大批群眾聚集夜店樓下準備鬧事,想當然爾該等群眾絕非徒手,而其不通知分局派制服員警到場處理,反和休假中且無武裝的薛貞國共同前往,兩個便衣刑警一休假一因病請假中,卻在無制服員警配合支援下貿然處置,薛姓員警以身殉職豈不冤哉?又豈能怪責坊間傳聞圍事之說?
案發地松壽路12號,固為薛姓員警刑事責任區,然而亦為所屬派出所員警的警察勤務區,而警勤區除為警察勤務基本單位,勤區員警尚須於區內就治安等熱點設置查巡合一的巡邏箱。至於地方治安就警勤區與刑責區孰重?復依警察勤務條例第3條「警察勤務之實施,應晝夜執行,普及轄區,並以行政警察為中心,其他各種警察配合之」,加以該條例第6條明定「刑事、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刑事警察類屬專業警察,兩者一明一暗,相關主從其理甚明。
再以此案觀之,黑幫糾眾圍毆薛姓員警,類似香港古惑仔影片情節,若是警網迅速到達現場,與滋事群眾對壘,員警要如何控制現場?要如何限縮危害範圍?進而如何逮捕滋事份子?這恐怕都要預先經過推演,甚或實兵演練,才能應付自如,否則情況只會更糟。所以警方當痛定思痛,除如何教育員警知其權責所在,並針對黑幫徒眾手段凶殘且分合迅速,強化勤務作為以打擊犯罪,自是當務之急。
最後,警方的內部管理猶待加強,另據分局新聞稿「薛員確係所轄刑責區之偵查佐」,案發當下滋事者只針對2位便衣員警,而不傷及無辜,甚且不連累夜店,將薛姓員警從夜店內拖拉至外毆打致死方休,顯見雙方必有隱情?然而薛姓員警在轄區內褒貶不一,2年前有夜店毆人還出面調解躍上新聞版面,如果當時警方能斷然處置,將薛員調整刑事責任區?甚或改為制服員警?薛姓員警恐也不至於遭此橫禍?如此,薛姓員警之死,就警方言,豈不是我不殺伯仁,伯仁因我而死?(前國安局特勤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