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立院全武行 國會自律待改革

劉一德

為審查「前瞻計畫」預算,立院再度上演全武行,國際媒體紛紛報導,成為笑柄。國會改革喊得震天響,立院鬧劇卻愈演愈烈,民主國會所遵循的國會自律,早已失靈,於此解嚴三十週年之際,格外諷刺。突顯國會自律為當前立院不能迴避的議題。

為審查「前瞻計畫」預算,立院再度上演全武行,國際媒體紛紛報導,成為笑柄。(記者廖振輝攝)

國會自律或國會自治源於權力分立原則,即國會於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行使立法權,得自行訂定議事規範為之,行政、司法或其他國家機關均應予以尊重。故國會議事實務,雖因各國制度有異,然其尊重國會自律之理念,為民主憲政國家之通例。

為維護國會尊嚴,確立立委倫理風範及行為準則,立法委員行為法規定,立委問政應共同維護議場秩序,對於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辱罵或人身攻擊言詞;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佔據主席台阻撓議事進行;攜入危險物品等行為,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紀律委員會於提報院會決定後,做成口頭道歉;書面道歉;或停權之處分。

唯檢視第一屆至第九屆立院紀律案件處理結果,只有羅福助毆打李慶安案獲得院會「停權六個月」處分,其餘數十個紀律案通通石沉大海。究其原因,紀律委員會係由各委員會召委組織之;召委則由各委員會召委互推一人擔任之;且紀委會懲戒案之決議尚須提請院會決定。此一球員兼裁判之規定,在政黨、委員相互掩護下,造成立法委員行為法致礙難行,紀律委員會形同虛設。

筆者認為,不仿參採司法官評鑑,引進外部機制,以制衡官官相護之缺失。

即立法院應修正內規,將紀律委員及召委之組成納入外部成員,且人數應多於立委。外部成員則由各政黨推薦超額之無黨籍人士抽籤決定之。並規定院會不得推翻紀委會對懲戒案之決議,以尊重委員會專業。司法官評鑑引進外部機制,既不會影響司法獨立,此一改革自無傷害國會自治之疑慮。

過去三十年來,立法院曾扮演台灣民主化過程的火車頭,走到今天,卻淪為民主教育負面教材,再多的台灣之光也彌補不了惡名遠播的立法院。完全自律不可得,或許可考慮引進外部機制,旦望立委諸公三思。

(台聯黨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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