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林濁水觀點》葉望輝與台獨戰略(三):宣布獨立問題

對台獨來說,國際現實主義客觀條件的惡劣是現存的事實,這使得台獨的實踐註定是艱辛的,這已經是我們的命運。心中有了這樣底後,在克洛福的說法中,我們得到的便不應該是簡單迅速地透過一次公投或一次宣布就讓獨立就完美成功,天下太平;而是要進一步仔細檢討我們的長遠台獨戰略。

林濁水

民進黨說「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這句話很得民眾認同,很讓國民黨苦惱,像馬總統,就時而說中華民國才是國家,時而說台灣也是國家,既不得已又困窘。

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這句話也讓有些國際法學者很苦惱,他們斬釘截鐵地說,台灣根本不是國家。他們引用英國國際法學者克洛福在他的大著《國際法下國家的成立》的話說:

國家承認,固然並非國家成立的絕對必要條件。國家一旦能有效治理特定領土與人民,即使未獲其他國家的承認,亦不妨礙其成為一個國家。但是台灣偏偏就是國家承認與國家成立間,產生必然關係的唯一例證。 雖然「兩個中國」在國際法上的效果還在未定之天,不過,如果真的有「另一個」國家存在於台灣,那麼「中國」是否取得台灣領土,就完全不重要了。但是台灣因為從不明白宣示自己是獨立的國家,以致世界各國也普遍不承認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所以台灣終究不是一個國家。

其實台灣並不是從不宣布自己是獨立的國家。

2004年,陳水扁發表了雙十節演講,他說:

中華民國的主權屬於兩千三百萬台灣人民,中華民國就是台灣,台灣就是中華民國。 1971年聯大第2758號決議只處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及相關組織的代表權問題,但是從未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及相關組織「代表台灣人民」的權利。台灣是一個主權在民的國家,土地面積三萬六千平方公里,具備充分治理的政府及完整的政治制度。

這段話中,陳水扁以總統身分正式宣布了中華民國的主權範圍,包括土地和人民都和中華人民共和無關。這當然是宣布獨立。問題是雖然宣佈了,但是全世界各國都當做沒聽到,更加不因此承認中華民國或台灣是獨立國家。

2007年,台灣政府揚棄過去「重返聯合國」或者「參與聯合國」的訴求,而向聯合國秘書長遞交由總統具名、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的申請書,這次提案造成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得中國代表權進入聯合國以後,在聯合國國會議中有關台灣地位最廣泛熱烈也最重要的討論。無疑的,這是宣佈獨立的動作。但是台灣仍然並沒有被承認為國家,更不用說被聯合國接納為會員國了。

這是由於台灣縱使宣布獨立,任何外國並沒有因此必須承認的義務;但是,如果回到克洛福前面的三段話,那麼問題是:雖然沒有被承認,但是台灣到底宣佈了,那麼依克洛福的説法,台灣不就應該是個國家了嗎?

克洛福認為還不夠,他認為台灣還有其他許多強烈自我否定自己是主權國家的作法。他引用的依據,非常要命,正好是許宗力和黃昭元大法官在他們的書中用來說明台灣無論是事實或法理都已經是獨立國家的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款》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克洛福「承認憲法增修條款」及法院實務,都「有意把台灣的治權(法律)自我限制在台灣及澎湖」的規定和作法;但是他強調,由於增修條款並未「明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的意圖,增修條款與其子法,並未把中國大陸視為外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大陸地區人民的行為規範,也不像一個主權獨立國家通常規範外國人的「形式」,無法藉以證明台灣是一主權獨立的國家。

南北韓表現的是更強烈的一個國家立場和統一的意圖,但國際在對待南北韓上,現然並不適用「對於憲法的認同,並不等於對國家的認同」的通則。(AP)

克洛福抓《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形式」不合格上抓得很不客氣,但專門強調「形式」跳過內容,卻也表現了他的無奈—因為在「實體內容」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從頭到尾的用字,例如,入境、出境、設籍、工作、課稅、歸化、公民權等等,從內容甚至「字的形式」都是對待外國人的規範,甚至是比一般外國人更嚴的規範,問題只出在增修條文在形式上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以「大陸地區」之名寫進增修條款之中—儘管條文這樣安排的原意之一是要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和人民的管轄權完全放棄,排除在中華民國憲法的適用範圍之外。

克洛福認為,台灣做為一個權利義務能力有限的「事實政府」或「政治實體」,並非完全沒有從事國際活動的空間與效果,不過大多必須倚賴其他主權國家之行政與司法機制的妥協或諒解。然而,由於台灣是國際經貿上非常活躍的國家,因此,台灣從事國際活動的空間與效果如果都只是依賴其他國家的諒解或妥協,那麼這些妥協和諒解也未免太過於廣泛、太過於通則性、太過於不像個案性的特別通融。

事實上,類似的「諒解」廣泛到包括中國在內都只能採行,中國為了改革開放,開啟和台灣的經貿往來,在法律上都把台商比照外商,中國官員和人民到台灣也接受台灣採取常態主權國家的入出國境的管制。雖然克洛福認為「台灣偏偏就是國家承認與國家成立間,產生必然關係的唯一例證」,他把台灣說得這麼特殊,特殊到「唯一」的程度,那豈不是形同說台灣之所以不是國家,克洛福依據的只是純粹對國際強權意志不符合國際通則的單一特殊措施的承認?如果是這樣,豈值得大費周章加以討論?

關於這一點,他說,在國際法上有兩個欠缺憲法紐帶的政治實體,並不必然形成兩個國家的相同例子,說明了對於憲法的認同,並不等於對國家的認同,似乎要證明在國際法上,適用在台灣的,也適用於其他的國家。例如:

1、塞浦路斯就是單一國家,但是兩個政府,共存於單一領土上,且互不承認彼此之合法性。

2、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也是單一國家中存在兩個政治實體,二者間幾乎沒有憲法紐帶。

但是這真的算是通則嗎?

國際對待南北韓就完全「不承認」這一個通則。假使台灣在國家政策上或憲法規定上,對兩岸關係切割得不夠乾淨,不夠強烈表現出獨立的意圖的話;那麼南北韓表現的卻正是相反—更是強烈的一個國家立場和統一的意圖。 南北韓雙方的憲法是這樣的:

大韓民國(南韓)憲法 前文

在悠久的歷史和傳統光輝燦爛之吾大韓民國,繼承以三一運動而建立之大韓民國臨時政府之法統。

第3條

大韓民國之領土,在於朝鮮半島及其附屬島嶼。

第4條

國家應邁向統一,並為樹立、實施和平性的、以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為基礎之統一政策而努力。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北韓)憲法第1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是代表全體朝鮮人民利益的自主的社會主義國家。

第9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為在北半部加強人民政權,大力開展思想、技術、文化三大革命,為實現社會主義的完全勝利,為在自主、和平統一、民族大團結的原則下實現國家的統一而鬥爭。

不只是這樣,雙方還在2000年和2007年共同發表了統一宣言。南北韓雙方這樣地使用統一憲法,強烈地表達了統一的立場;相反的,在台灣不要說,民進黨制訂的台獨黨綱,陳水扁1999年發動修改並沒有成功,1991年通過的《國統綱領》在2006年終止適用。

2007年,台灣政府向聯合國秘書長遞交由總統具名、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的申請書這是宣佈獨立的動作。但是台灣仍然並沒有被承認為國家,更不用說被聯合國接納為會員國。(記者羅沛德攝)

假使台灣在憲法上的規定讓克洛福認為兩岸很像是處在內戰關係中的兩個交戰團體的話,那麼南北韓的憲法豈不是更明白地表示雙方是如假包換的內戰交戰團體?

在這主觀意願這麼鮮明的對比下,世界各國為什麼用只對台灣只能是唯一個案的嚴苛程度適用排他性承認原則,而對於南北朝鮮反而完全背離排他性承認原則而予以雙重的國家承認?對比這樣鮮明,最大的關鍵根本是南北韓無論土地或人口都勢均力敵,而兩岸間土地和人口相比都太過於懸殊,因此,決定這樣差別待遇的是現實主義的權力政治而不是國際法原則問題。

因此,如果台灣再一次一次地宣布獨立,而且正式制憲,按理克洛福便不應該再說台灣不是國家了;問題是,實際的情況情況恐怕是台灣將和庫德人、科索沃和加泰隆尼亞一樣公投了,宣布獨立了,不會獲得國際什麼樣的承認,或者至少是在中國全力的打擊後台灣能長期挺住,否則將不會獲得真正支持和承認。台灣若這樣做,葉望輝的說是:美國會反對,會非常非常強烈地反對。

賴淸德表示「在主權立場上坦白承擔是最好甚至是善意的做法」。(記者王藝菘攝)

對台獨來說,國際現實主義客觀條件的惡劣是現存的事實,這使得台獨的實踐註定是艱辛的,這已經是我們的命運。心中有了這樣底後,在克洛福的說法中,我們得到的便不應該是簡單迅速地透過一次公投或一次宣布就讓獨立就完美成功,天下太平;而是要進一步仔細檢討我們的長遠台獨戰略。台灣固然不宜不理會葉望輝的提醒,連最重要的盟友美國的生氣都不顧;但是,在從事像克洛福說的「自1991年開始的一連串憲法改革,逐步建構『台灣化』政府體制的過程,也是台灣邁向全面獨立的前提」的工程時,或是在正面地宣布了獨立後應該更小心、也更有膽識地,不該像過去一樣又不斷做些在主權立場上模糊倒退的行為,就如陳水扁在推動入聯公投後又為了討好北京,再派宋楚瑜登陸前對著李登輝高嗆「制憲正名做不到就是做不到」。

在這樣的理解下,我們當會清楚地了解到賴淸德説的,「在主權立場上坦白承擔是最好甚至是善意的做法」這一段話的意義和價值,也因此,要他收回或改變説法是非常不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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