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勞基法彈性化 讓醫師把關無法解決爭議

張恆豪

日前職安署傅還然前署長投書表示,建議應該鬆綁勞基法修正草案對於彈性化的把關的機制,改由職業醫師進行專業評估,此方法在於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法中明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措施的功能,筆者作為第一線從事過勞預防的工作者,雖然感激職安署對職業醫學以及臨場服務之重視,但交由醫師來進行,選配勞工從事超時工作、縮短輪班間休息時間等,並不妥當。

首先,目前雖已計畫逐年調整需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的事業單位規模,但人數300人以下之企業,職業健康服務覆蓋率仍極低,預計要到民國111年該法規才會全面上路;此外,臨場服務頻率也以一季甚至一年一次為原則,要能妥適針對工作負荷過重、或心腦血管疾病風險較高者進行面談,給予工作調整的建議,多半僅能達到一年一次的標準,也難以進行後續追蹤,實在緩不濟急。

再者,實務上在執行「過勞預防條款」仍有許多阻礙,例如,人資部門常會拒絕提供勞工工時資料,可能是因擔心提供真實加班數據作為醫師面談參考,會成為往後勞動檢查開罰或是職業病認定的證據,此舉卻使得醫師難以掌握企業整體勞工工作負荷之情況。此外,醫師針對超時加班的勞工,為了預防促發心腦血管疾病,給予工時限制的建議,但若人資或現場部門不予以採納,在勞動檢查覆蓋率非常低,勞動檢查人力嚴重不足的狀況下,也毫無強制措施可言。

醫師針對超時加班的勞工,為了預防促發心腦血管疾病,給予工時限制的建議,但若人資或現場部門不予以採納,在勞動檢查覆蓋率非常低,勞動檢查人力嚴重不足的狀況下,也毫無強制措施可言。(圖:本報資料照)

過去台灣本土的研究即指出,發病前一週工時60小時以上者,相較於發病前一週工時40小時以下者,冠心病和急性心肌梗塞的校正風險分別高出2.2和2.7倍。而日本與韓國之研究結果,也大抵相符。若「過勞預防條款」是依此等科學證據實行,醫師應難以依其專業,合理化同意讓部分勞工在彈性機制之下超時工作。另外,此方式亦會引起所謂「健康工人效應」,當勞工被發現有三高(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問題時,因醫師建議限制工時減少加班,可能會遭受雇主不當對待,或是往後透過勞工體格檢查結果,減少僱用健康風險較高的勞工。

實施「過勞預防條款」的重點,不應誤置於「篩選健康工人」,而仍要著重於改善職場環境,避免超時工作。勞動基準法以及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的設置,是基於保障勞工的工作權以及健康權而訂定的最低標準,臨場服務醫護人員的角色則是第二條防線,在遵守法規規範的前提之上,一方面若真的不幸有勞工因過重的工作負荷,引發腦心血管疾病的前驅症狀,即時提供合適的醫療協助以及工作調整;此外,也針對工作現場進行工作相關疾病的預防措施,協助企業了解勞工工作負荷以及身心健康狀況,避免勞工過勞。勞基法彈性化的爭議,應回歸理性探討,根據科學證據,訂定符合保障勞工權益立法理由的法規,若是將爭議交給第一線的醫護人員,恐怕會引起更多醫護與事業單位之間的矛盾對立。

成大醫院職業醫學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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