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展望促進產業發展、資料自由流通的數位傳播法制

我國「數位傳播通訊法」草案由行政院於106年11月20日提出。(照片來源 :pngtree)

◎徐彪豪

我國「數位傳播通訊法」草案由行政院於106年11月20日提出。該法立法目的由總說明與草案第一條可略窺一二。總說明謂:「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平衡城鄉差距,為通訊傳播基本法揭櫫之立法宗旨。」草案第一條則稱:「為保障數位人權、促進數位通訊傳播流通、維護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普及與近用,發展數位經濟,特制定本法。」

在數位聯網以前所未有速度產生無限資料的時代,各國無不就優化數位環境試圖搶盡先機;促進數位傳播基本法之制定,於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性,自不待言。

惟近年來,尤其在2013年暴露美國情治單位就全球監控的史諾登事件,各國再度掀起一陣資料在地化(data localization)之風潮。各國無論是打著保護隱私的名號、或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旗幟,試圖將藉由限制國際企業將資料或相關基礎建設囿於本地,期待能夠促進地方資料經濟甚至就業之發展。

曾在二○一三年揭發美國國家安全局(NSA)秘密監控全球通訊計畫,因而遭美國政府通緝的前技術承包商史諾登(Edward Snowden)。(路透社)

舉例而言,俄羅斯在2014年7月透過第242號法令修正中要求蒐集俄國國民個人資料的資料營運者必須使用實體位置位於該國境內的資料庫來記錄、系統化、累計、儲存、修改、更新及取回系爭資料。

而中國大陸則於2016年11月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在資料在地化方面,該法第37條規範: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該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資訊和重要資料應當在境內存儲。

然而在我們所身處的時代,網路作為商業平台的急速發展已經對國際貿、創新、與商業活動都帶來可觀的成長;而其中,資料傳輸能力可協助降低交易成本與增強實時(real-time)資源管理。

並且,資料是當代全球經濟的生命力來源。商業活動使用資料為其創造價值,而其中有許多使用資料創造價值的情形,僅在資料得以自由地跨國流動時始能使其價值極大化。

在隱私的隱憂方面,學者諸如Anupam Chander 和 Uyen P. Le在2015年也指出:各國以隱私與安全性為理由採取資料在地化措施實無說服力。以預防外國政府監控為例,就美國而言,該國對其他國家之監控實來自國內其他誘因,且所採行方式乃在全世界各處已安裝惡意程式,採取資料在地化實無助於排除其監控。

在現今國際經濟貿易談判中,例如原泛太平洋夥伴協定(TPP)、複邊服務貿易協定(TiSA)等,資料在地化亦已成為重要的談判議題。

綜觀我國未來發展,在為數位傳播奠定管制基礎之同時,宜審慎考量相關措施是否能建構促進資料自由地跨國境流通,在個人隱私之保護與權利受侵害時救濟證據蒐集可得確保的前提下,將我國建設成能與國際貿易規範接軌、適合全球具規模科技產業進駐的數位經濟發展前瞻區域。

(淡江大學歐洲研究所博士候選人、前資策會科技法律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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