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從中監「三不」變「五不」談起

◎ 吳景欽

關於保外就醫及其撤銷與否,目前皆由矯正機關決定,是否妥適?

「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第六項,受刑人經保外就醫者,若有違應遵守事項,法務部就能廢止保外就醫之許可。至於應遵守事項、廢止許可的要件與程序,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第七項,乃授權由監督機關訂之,法務部因此頒佈有「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有具體規範可為依循。

根據此管理規則第三條第六款,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外,未經監獄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顯然無關之活動。若有所違反,依據第四條第一款,監獄就得報請法務部廢止保外就醫的許可。這次陳前總統也如去年般,向監獄提出申請與許可,赴台北參加餐會。

只是台中監獄這次所規定的限制,從去年的「三不」變成「五不」,這就讓人狐疑,到底是基於何種理由或事實,致使參與同樣的餐會,卻必須下更多的禁令?從此就凸顯出一個結構性問題,即於監獄行刑法,一概以概括或空白授權給主管機關為決定下,就易形成行政權的專斷。而如此廣泛的授權,也使台中監獄所頒佈的五大禁令,即不進入活動會場,不上台、不演講、不談及政治、不接受媒體採訪等等,皆處於極為迷糊且可彈性解釋的空間。如此的結果,就讓矯正機關可以根據輿論與民情的反應,甚至揣測上意,來決定是否撤銷陳前總統的假釋。使保外就醫的准駁,完全陷入主管機關的恣意,也讓人對所謂行政中立產生質疑。

現行對受刑人的假釋決定與撤銷,或者保外就醫的准駁與撤銷,既未有任何類似審判的辯論模式,亦未能讓當事人,甚至是被害人有參與表達意見的機會,就完全不符合正當程序之保障。甚且依憲法第八條,於涉及人身自由的拘束,僅能由法院來決定下,此等處分任由矯正機關決定的法規,也有違憲之疑慮。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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