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社論》大法官跨出一大步之後

同性可結婚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第七四八號解釋,宣告現行民法限制同性婚姻,牴觸憲法平等權,因而違憲,要求兩年內修法保障同性婚姻。台灣因此一宣告,在同性婚姻合法化之路成為「亞洲第一」。

同性婚姻問題在台灣,一如國際社會,複雜而極具爭議性。對倡議者來說,這是他們在台灣長年爭取的自由、平等權利,也是社會進步思想價值的落實,這次釋憲國際矚目,照亮台灣,值得大書特書。對反對者而言,這是大法官治國,踐踏民意,將重創家庭倫理,導致傳統婚姻制度崩解,且不利青少年教育,加深社會對立與少子化危機,「末世快來了」。

同性婚姻本質如此,十五位大法官經短短兩個月審查,就做出裁定,未必使此一問題劃下句點,卻可能引發更多爭議。

同性婚姻在國際社會的爭議性,以數字來說明就清楚。在聯合國一百九十三個會員國,承認同性婚姻的僅二十一國。以思想最進步的歐洲聯盟為例,二十八個會員國只十二國把同性婚姻合法化;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僅接受同性伴侶登記,尚未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在美國,加州一九九九年最早接受同性伴侶關係,但全國同性婚姻合法化,要到二○一五年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後才一體實施。同樣地,英國從認同伴侶關係到同性婚姻合法化,經歷約十年時間,而構成聯合王國之一的北愛爾蘭至今並未實施同性婚姻。正因如此,聯合國於二○一一年通過承認同性權利決議案,並對歧視或侵犯同性戀者定期提出報告,但同性婚姻並非列入人權宣言及公民政治「兩公約」的普世保障人權。

在台灣,社會通常把同性伴侶視為當事兩人之間的事,一般人多採默許包容態度,工作、教育及軍隊禁止歧視同性戀者,也准許做變性手術,還有超過十個縣市接受同性伴侶於戶籍系統註記。就此而言,大法官多數意見認定,性傾向屬於難以改變的個人特徵,並非疾病,不應遭社會孤立隔絕,不受差別待遇,其實與台灣公眾對同性伴侶的寬容態度大體一致。

不過,大法官未參酌英美等國先例,從容許同性伴侶做起,而大步前進,採一步到位,限期兩年實施同性婚姻,正是這次釋憲引發最大爭議之處。釋憲文宣稱,同性婚姻不會改變、影響既有的社會秩序、基本倫理秩序,可與異性婚姻併存,共同穩定社會。這一樂觀預期,除了大法官黃虹霞不以為然,不能接受「二父或二母」與「父母雙全」全無差別之說,她強調「男女有別」;一般公眾從常識常理出發,也不免有著諸多質疑。

最大的質疑,在於同性伴侶不論人數或民意,都居社會少數,少數者權益在民主台灣自當受到保障,不遭差別待遇或歧視;但從釋憲後限期而至的家庭成員稱謂、繼承、收養、扶養、教育等改變及相關修法或立法,工程浩大,衝擊社會多數,甚且可能動搖千百年來樹立的家庭倫理制度,豈非勞師動眾?且有如大法官吳陳鐶所說,反客為主,倒果為因?

另一方面,大法官對於違憲而必須修改的民法,並未明確表態,只提出包括「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及「其他形式」等法律意見。這就使得同性婚姻爭辯,除了昨天有反對者立即提出公民投票案連署之外,還將進入修正民法或立專法的下一階段。由於同性婚姻既是法律問題,同時也兼具明顯的社會、倫理、教育、經濟屬性,影響極為深遠,競選期間宣布支持同性婚姻,強調「在愛之前,大家都是平等的」,蔡英文總統執政團隊做好善後工作,至關緊要;這顯然也是政治問題,結果將由完全執政的民進黨負全部責任。

民進黨完全執政一年來,人民並不滿意,明顯反映於民調。箇中原因,陷入進步的迷思是其一;為爭取勞工權益而訂立一例一休「呷緊弄破碗」,讓勞方與資方都不滿,就是最顯著的例子。同性婚姻是進步議題,牽涉甚多,體察民意,避免再陷入進步迷思,減少負面衝擊,主政者自應務實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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