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回應沈政男、劉競明 同婚言論

◎ 顏正芳

回應沈政男醫師投書「同婚釋憲下一個骨牌」和劉競明醫師投書「同婚、愛情與麵包」

本月24日大法官宣告,法律未保障同婚已違憲。正反同婚群眾兩樣情!(報社合成照)

沈醫師認為:「同婚釋憲後將倒下的兩張骨牌」,一是「同婚釋憲未明確要求應訂立婚姻專法,不周延」,二是「導致刑法通姦罪必須修改或廢止」。後者是延伸式想像,故本文聚焦於前者。沈醫師支持同性伴侶專法的理由是「其他國家婚姻平權運動多經歷『同性伴侶制』的中繼站,對傳統婚姻挑戰較小,到社會接納度夠高以後,再過渡到同性婚姻」。這種說法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缺乏證據支持;第二,修法接納同性婚姻,並不會對傳統婚姻產生實質衝擊;第三,修法接納同性婚姻是多數支持同婚者認為最佳的策略,而反對同婚者對「同性伴侶制」的接受度低,所以它不具緩衝效果;第四,專法再如何包裝,都難以符合釋憲文中對於「婚姻自由」及「平等權」的要求,照樣違憲;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如果「同性伴侶制」是好物,歐美何必進展到同性婚姻?繼續維持「同性伴侶制」不就好了?目前還受困於歷史包袱和政治角力、停滯在「同性伴侶制」泥沼的德國就遭遇困境:從立法至今因為與異性婚姻享有的權利不同,所以每遇到一種狀況就需訴請判決,目前還有三百多個案件等待判決,所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大法官就曾明白表示:德國的伴侶法不是一個好範例。所以,既然修法接納同性婚姻是好事,何不一步到位?

至於劉醫師的文章,將裁員關廠和同婚釋憲牽扯在一起,邏輯就難以理解,難道因為台灣經濟不佳,大法官就不該理會經濟以外所有的釋憲聲請案?劉文又提到:同婚一旦通過後,代理孕母、精子捐贈問題如何解決,至今未見確認。是的,這就是立法院要通過修改民法讓同性婚姻合法時,同時要進行修改或重新定義的法條之一。總不能同婚還沒合法,就先為了同婚而修改或做重新定義代理孕母吧?所以劉醫師這項質疑,正是支持儘快修改民法的理由。

至於劉醫師說:「男男同婚合法化之後,也表示性行為肛交合法化」,台灣哪一條法律曾認定肛交違法呢?

(作者為高雄醫學大學醫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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