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勞資會議有用嗎?

◎ 羅傳賢

立法院會待審中的勞基法修正案,賦予企業和勞工安排工時及休假的彈性,即加班額度可在三個月期間內挪移及例假可在每七日的週期內調整的例外,但須經勞資會議才能施行。然勞資會議僅係在沒有工會的情況下給予勞資雙方可以溝通的平台,因其缺乏與工會相同的嚴謹程序,是否能達成保障勞工權益的目的,不無疑問。

立法院會待審中的勞基法修正案,賦予企業和勞工安排工時及休假的彈性,即加班額度可在三個月期間內挪移及例假可在每七日的週期內調整的例外,但須經勞資會議才能施行。(資料照,記者黃邦平攝)

工會屬於議學所稱的合議體,即採共同執行主義,由複數人就待決議題集會而為提議、辯論與表決,以形成基於全體的名義而要求會員一致行動的決議,所屬會員有表達見解及形成意思的自由,且表決權平等,縱意見與大多數人不同,亦免於被除名或報復的恐懼,其決議具有法的拘束力,例如議會、董事會、理事會等。

勞資會議是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只是勞資代表聚集以處理事務的活動,屬非合議體的會議,其程序保障較為不足。且勞基法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中均未置強制規定,亦未設有罰則,因此,勞資會議的實施規定可以說僅止於訓示作用,並無強制力cccccccccccccc

就程序正義言,勞資會議是藉由協議尋求彼此可以接受具有互惠的解決方案,最終達到雙贏互利。此種整合性協商必須注意每一環節,否則,一時的疏忽都可能影響協商結果。故首先要推選一個能調和鼎鼐的主持人,因協商是由利害互異的代表參與,需在整體目標大於個別利害的前提下,斟酌不同意見,經妥協讓步後加以整合,如缺乏公正超然的主持人,共識就可能難以順利達成。再者,協商中勞資雙方都須根據理論與數據證明自己的主張以便盡力說服對方,並尋找出第三個解決方案。然此次勞基法修正案中無表列一般允許或可判定為例外的基準,勞資雙方將如何據理或引用數據來說服對方?

勞資會議是確立決策正當性及保障勞資權益的重要環節,勞基法的修正應依例外從嚴解釋的法理,例示規定有工作特性或在特殊的情形下,雇主承諾採取最有利勞工措施者始得例外,並以此作為協商成員判斷的基準。此外,審慎建立公正的協商主持人制度,相信這也是未來能否成功執行的關鍵。

(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前立法院法制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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