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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共和國》李敦厚/今天的台大有自治的能力嗎?

大學自治,本是理想。從台大學倫會的會議紀錄我們看到不根據校規立案調查系爭論文的調查方式。從研究誠信辦公室主任的對外發言,我們看不到此辦公室擔起端正台大學風的責任。也因此我無法不強烈質疑:今天的台大有自治的能力嗎?(資料照)大學自治,本是理想。從台大學倫會的會議紀錄我們看到不根據校規立案調查系爭論文的調查方式。從研究誠信辦公室主任的對外發言,我們看不到此辦公室擔起端正台大學風的責任。也因此我無法不強烈質疑:今天的台大有自治的能力嗎?(資料照)

李敦厚/台大校友、哈佛大學榮譽教授

管中閔教授違反學術倫理一案,牽涉到陳建良教授與管中閔教授共同於二○一七年五月六日在中央研究院第六屆網路與貿易研討會發表的論文(下稱系爭論文)和陳建良教授指導的張瑋玲在二○一六年七月三十日被審核通過的碩士論文(下稱張生論文)。其實不用多提其他系爭論文與張生論文雷同之處,就只以系爭論文內的表3援用張生論文內的表4-8、表4-9和表4-10內的數據,但完全未註明出處,就足以判定此舉為違反學術倫理的抄襲。

但是從國立台灣大學學術倫理委員會(下稱學倫會)第三次和第四次的會議紀錄中,很清楚地看到台大學倫會先把觀察到的雷同處定位為「只有引註或文獻引用問題」,然後再以系爭論文為非公開的正式論文為由,判定此案沒有抄襲的問題,也不用立案調查。學倫會這種不把抄襲當成抄襲的做法,明顯完全違反台大二○一七年十一月七日自己公佈的「國立台灣大學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的第三項「本要點所稱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係指下列情事之一者」第三條:「援用他人或自我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或註明出處不當且情節重大。」此要點明白指出援用他人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就是抄襲,完全沒有區分抄襲的文章,是正式還是非正式論文,或是公開還是不公開論文。台大學倫會自行認定研討會論文就可以抄襲也不違反學術論理,明顯違反台大自己公佈的校規。

學倫會也以張生論文參考文獻(第14項)內列入「陳建良與管中閔(2016),『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政策效果評估』手稿」和此手稿與張生論文成形前後時序為由,影射系爭論文無違反學倫的問題。姑且不論學倫會沒立案前是否能查清張生所擁有的陳建良與管中閔(2016)手稿的真正內容為何,至少學倫會應該很清楚張生在她的論文內每一個圖、表都很清楚地註明了該圖、表是(一)張生自行整理、計算或統計,(二)引用自陳建良與管中閔(2016)手稿,或(三)前兩項以外的資料來源。另外張生論文內所有圖、表出處註明的正確性,都經過陳建良教授及另兩位學位考試委員審核過。學倫會怎能不知道前面提到的系爭論文的表3的數據來源,是張生論文內註明「作者自行統計」的表4-8、表4-9和表4-10?難道系爭論文的表3不就是台大違反學倫要點第三條第三項的「援用他人或自我之…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嗎?

學倫會也另以系爭論文於開頭即對張生就論文之貢獻致上感謝之意,來證明此系爭論文之列名作者管中閔教授自始即無抄襲意圖存在。姑且不論抄襲的事實和抄襲的意圖原本就是兩回事,學倫會難道不清楚系爭論文首頁致謝「張瑋玲提供HS Code稅則號列編碼表以及ECFA早收清單」之說詞和系爭論文表3(抄襲張生論文表4-8、表4-9和表4-10的數據)沒有任何直接關聯。難道學倫會認定從此台大發表的論文以不相關的謝詞就可以取代註明出處的學倫規範嗎?

此外學倫會不立案的理由,竟也包括如果立案調查此案將「對未來類似會議的參與及論文發表帶來寒蟬效應,危及學術自由與發展」。另外台大研究誠信辦公室主任和研發長李芳仁教授,竟也對外表示如果立案調查此案,全台灣將有太多的相同案件需要調查。如果學倫會的論點正確和引述的李芳仁教授的論點為真,那不就正是代表台灣學風相當沉淪,也有太多可改進的空間!也因此台大的新校長更應該沒有任何違反學倫的疑慮,否則怎能帶領台大師生端正台灣如此敗壞的學風?

最後需要提醒台大學倫會的是,系爭論文抄襲張生的表3,其實也曾一樣沒註明出處地出現在二○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政大舉辦的「中國經濟發展與產業創新研討會」中在陳建良與管中閔具名的「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政策效果評估」的幻燈片文稿第二十頁。看起來不當地把學生研究的成果據為只是教授己有的做法,不是只牽涉系爭論文而已。

大學自治,本是理想。從台大學倫會的會議紀錄我們看到不根據校規立案調查系爭論文的調查方式。從研究誠信辦公室主任的對外發言,我們看不到此辦公室擔起端正台大學風的責任。也因此我無法不強烈質疑:今天的台大有自治的能力嗎?台大前校長楊泮池教授因共同作者造假違反學倫,選擇不續任校長的風範,難道不應成為和共同作者涉入抄襲違反學倫的管中閔教授的借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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