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新加坡無證交稅、證所稅

◎ 李嘉圖

週二自由時報的冷眼集「強台的陣容」,賡續記者鄒景雯先前的主張,附和部分業者的呼籲,要求恢復員工紅利配股所得以面額課稅,並舉新加坡將股票交易所得與股東或員工配息之紅利所得一律免稅,即完全不課所得稅,也無違反國際會計準則之問題。她將新加坡作法拿來比擬,似有認事未明之嫌。

新加坡無證券交易稅,也不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新加坡實行單一公司稅制,公司就其收益所支付的所得稅款是最終稅款,股息取得者不用就取得的股息繳稅(存款利息則是要繳稅的所得)。這顯然與台灣不同。目前台灣並非實施單一公司稅法,剛通過的稅改股息仍須課稅,可合併其他所得申報繳稅或以單一稅率與其他所得分開計算繳稅。

如果員工所配股票(盈餘以配股方式分派)得按面額繳稅,那佔更大多數的股東,其配股是否也比照按面額報繳稅款?

台灣的員工參與公司盈餘分派,是一個很奇特的設計,尤其加上一些配息是以配股方式為之,變得更為複雜(員工配股以面額課稅退場後,派發現金股息已成為主流)。歐美先進國家企業網羅CEO、CFO、技術總監這類高階人才,除薪資報酬外,是常見設定有達成績效,可有以某種價格認購多少公司股票的選擇權(options),鮮少有將公司盈餘拿來無償分派給非股東的員工的。

一般來說,企業要獎勵員工,獎金通常都列為人事費用,跟薪資一樣,同列為營業成本。公司有盈餘而分派股利,是給股東的報酬,應不及於勞方的員工。

要員工成為企業的一份子,增強對企業的向心力,國外企業通常的作法是在公司擴大營運、辦理現金增資時,提供部分增資股讓員工認購。員工經由認購公司股票而成了公司股東,跟其他股東一樣,享有公司分派股利的權利。國內公司經此一途徑將經營成果分享給員工者極為普遍。

(作者為國營金融機構駐澳代表退休,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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