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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共和國》林憲同/大法官對立委的一記棒喝

大法官決議:不受理藍營暨無黨籍高金素梅等卅九位立委所提「前瞻條例違憲『釋憲案』」(資料照)大法官決議:不受理藍營暨無黨籍高金素梅等卅九位立委所提「前瞻條例違憲『釋憲案』」(資料照)

林憲同/律師

大法官決議:不受理藍營暨無黨籍高金素梅等卅九位立委所提「前瞻條例違憲『釋憲案』」;這是大法官對高金素梅個人的一記棒喝,也是敲響藍營立委的一聲警鐘!簡言之,這是大法官代替全民警告高金素梅與藍營立委,不可懈怠履行立委職務。

大法官對於聲請釋憲案的處理方式有二:一是接受聲請而作成釋憲文;二是拒絕聲請而作成「不受理決議」。大法官對於同意釋憲案固有釋憲的內容文句,可以詳細闡釋憲政疑義;同時也在釋憲文后併列大法官的個人不同意見書,平衡論述以供留存歷史紀錄及留給法律學界做為專業評述的材料。但是,對於不受理案,大法官則僅指出不予受理的簡要理由(通常都是「『程序性』的釋憲障礙」);反之,大法官並不同時寫出實體性的法理論述,更不會併予刊列「大法官的個人不同意見書」。基於以上的憲政法制與大法官釋憲慣例,筆者代替大法官針對本件不受理決議進行論述如后。

本件不受理決議的法律爭點厥在:究竟高金素梅以「『不出席』暨『不參加投票』的單純立委身分,能否被計入聲請釋憲人數?」國人的直覺反應是正反意見不一;支持藍營的政治人物或法律學者則是一片撻伐聲,進而引述國外法制撰文論稱:高金委員仍然具備共同提出本件聲請釋憲案的聲請人資格云云。本文則持完全不同意見而認為:高金素梅委員應該喪失本案的聲請人資格。以下謹做法理論述:

歸納贊成意見的論述要旨厥在:立委只要是在四年的立委任期內,都應該當然的被大法官認許具備任何聲請釋憲案的聲請人資格;這些贊同論者認為:「『不出席』或『出席不參加表決』也是立委行使職權的一種表達方式」而並不因此喪失釋憲聲請人資格云云。筆者則認為:「『不出席』院會」等於立委完全未實質參加法案審查;也等於未代表人民行使立委職權而應構成懈怠立委職務的政治責任。人民雖然還不能對該名懈怠職務立委,進行追訴瀆職的法律責任,選民卻可以用下次「『不投票』給他(她)」的唾棄方式,追究其政治責任。退步言之,如果立委每次院會(或委員會)都有報到出席,但僅到會不發言或不參加投票;此時,選民則仍可以認為:該委員已經有代表人民在立法院內履行立委職務;至於不發言或不參加投票,則仍可以在事後會議紀錄中被選民進行檢視:他(她)對該法案(議案)是用不發言及不投票來顯示係持反對意見。此時,如果反對立委要聲請釋憲時,這名到會而不發言或不投票的立委當然仍可參加為聲請人。反之,對於完全不出席院會(或委員會)的立委(例如:高金素梅),選民原本可以立即對他(她)發動罷免而讓他(她)喪失立委資格,以免這些選上而不出席會議的懈怠立委們,讓他(她)繼續玷辱民主殿堂!!

依據以上的法律論述,大法官在本次聲請釋憲案中,依據民主法理而剔除高金素梅的聲請人資格,等於是用不落文句說明而代替全體山地原住民給予高金委員一記民主的棒喝:妳已不適任立委;當然也不適格做為釋憲聲請人。同此情由,藍營只知臨陣亂抓人以湊足聲請人數而去參加釋憲,卻完全不計較該名立委的社會毀譽。藍營就是認為:胡亂抓入籃內就是菜;至於抓的是好菜或爛菜?藍營可以不必管。

一葉落而知秋至;藍營的江河日下,其在斯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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