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中華電信來函

貴報五月二十日《自由廣場》刊出黃世澤先生投書,討論中華電信的資安問題,其中敘述之內容,已嚴重損害本公司商譽,本公司特此說明如下:

經查文中所揭兩個IP係屬本公司配發予國內網站代管的業者使用(並非投書所述深圳吉悠網路),該客戶申請固定IP服務,其設備並非裝在中華電信機房,其電路連線狀態並無異常。至於客戶電腦連線後所從事的行為,以及其傳送內容,本公司無法知悉。

電信法第八條第一項「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同法第廿二條規定「電信事業非依法律,不得拒絕電信之接受及傳遞」。至於客戶之通信內容,是否符合電信法第八條第二項「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及第廿二條後半段「電信之內容顯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者」,則應由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後通知業者,據以執行停止其使用、拒絕或停止其傳遞,依法本公司並無權主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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