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許玉秀/決議陳師孟監委迴避有理?

許玉秀/前大法官

無解嗎?必須解!

這一年,似乎是利益(害)衝突迴避理論與實踐的年。最近的相關事件,是臺北地方檢察署前主任檢察官慶啟人申請陳師孟監察委員迴避調查這一件。

陳師孟監委調查「二○○九年司法節慶祝大會演出諷扁行動劇」事件,參與演出行動劇而即將受調查的前檢察官慶啟人,申請陳委員迴避調查。監察院在一○七年六月五日召開紀律委員會審議,做成陳監委應該迴避的決議。

監察院新聞稿所發布的決議說明,可以分成五點:一、這個調查案陳水扁前總統是所涉一方;二、陳監委曾經擔任陳水扁市長的政務副市長兩年半(八十三年十二月廿五日至八十六年七月卅一日)、陳水扁總統的總統府秘書長一年(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至九十二年二月五日);三、陳委員與陳市長和陳總統在過往工作屬性上曾有應迴避的情形;四、應迴避的依據是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八條第五款所規定的「依其他情形足認由其執行批辦、調查或審查職務顯有偏頗之虞者」;五、監察院前秘書長陳豐義也曾經是前院長王建煊自動調查案所涉之一方,二人具有首長與幕僚長職務關係密切,紀律委員會曾經決議王前院長應迴避。

公開資料中,看不到慶啟人檢察官主張陳師孟監委必須迴避的理由,不知是否也例舉前王建煊院長和陳豐義秘書長的關係,而主張陳監委應該迴避。如果是,紀律委員會採用了申請人的理由;如果不是,表示紀律委員會沒有接受申請人的主張,也就是除了決議所公布的理由之外,並沒有接受其他理由。

過去幾年以來,諸多利益衝突迴避的案例,甚至引起極大的政治衝擊,今年更是引發爭論到所有掌握權力的知識階級幾乎都要捲入,而大學中必須有能力回答這種問題的人,卻又爭相走避,好像是非多麼難以辨明。如果老師們都不知道怎麼辦,學校的課堂還怎麼繼續下去?

如今難得出現寫得如此簡單明瞭的決議理由,而且是職司維護官箴風紀的監察院所提出的嚴格標準,值得好好分析。

依職務上密切關係援引比附

上述迴避理由以遵循前例的方式,確認「立案調查委員與調查案所涉一方有職務上密切關係」,是「其他」迴避事由之一,因為足以認為執行職務有偏頗的可能。所遵循的前例,就是前監察院長王建煊與他所任命的陳豐義秘書長之間的職務上密切關係,曾經促使王前院長迴避因陳秘書長檢舉而成立的自動調查案。

從王前院長的案例,得出職務上密切關係這個因素,而後比擬王前院長與陳秘書長的關係,既然陳監委與陳市長和陳總統之間,同樣具有職務上密切關係,那麼依前例照辦。以下試著分析王陳案的關係,再看看雙陳案能否比附援引。

王建煊與陳豐義之間的

職務關係與調查案本身的關係

監院前秘書長陳豐義遭前監委李復甸、馬以工彈劾,因為違反《檔案法》擅自燒毀達一六一.五公尺高的監院檔案,並遭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陳豐義後向紀律委員會檢舉李復甸、馬以工前監委曾私會法務部常務次長陳明堂,進行司法關說。前院長王建煊主動請求調查。紀律委員會以王院長與該調查案的檢舉人陳豐義秘書長之間,因首長與幕僚長職務關係密切,應該迴避調查。

所謂首長與幕僚長的職務密切關係,其實就是直屬長官對首席幕僚職務上的內部直接監督關係。在陳豐義檢舉監委涉嫌到法務部進行司法關說這個調查案中,立案調查的是監察院長,受調查的個案檢舉人,也就是決議理由所說的涉案一方,是院長自己的秘書長,他們之間職務上的內部直接監督關係,在調查案進行時同時存在。

其次,受調查的事項,與監委的職務行為有關,就是可能有違反職務紀律的行為。院長和受調查的監察委員之間,雖然沒有職務監督關係,但有行政倫理上的監督關係,此所以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四款規定院長有命迴避的決定權。調查結論直接關係到檢舉人檢舉的事實是否的確存在,在這個案子裡,同時也是院長對他們有行政倫理監督關係的監察委員們,是否的確違反當時執行中的職務紀律。

陳師孟調查慶啟人一案:

立案調查檢察官的非職務行為

陳師孟監委立案調查的案子,受調查人是前檢察官,受調查的是檢察官過去的非職務行為,所要調查的內容,是受調查人在非職務行為中,是否顯露自己對於被告人權有錯誤認知,也就是執行職務是否可能因為被告身分而存在某種偏見和歧視。而受調查人之所以遭受此種懷疑,因為在非職務行為中,遭懷疑模仿陳水扁前總統具有被告身分時的行為。

在這個案子中,陳水扁前總統被紀律委員會稱為案件所涉一方,但他和檢察官的職務行為沒有關係,並不是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侵害陳水扁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只是他個人身為犯罪嫌疑人時,在偵查程序之外的行為(高舉上銬雙手),有遭到檢察官非職務行為模仿的嫌疑。縱使調查結論認定檢察官欠缺人權素養及具有專業偏見,過去的陳水扁犯罪嫌疑人在這個調查案中,只是一個引發調查的動機,不是調查案的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並不能利用這個調查報告採取任何救濟行動。縱使因為調查結論,而獲得情感上的慰撫,也和任何其他在司法程序中受到相同待遇心有不甘的路人甲沒有兩樣。如果要稱之為案件所涉一方,需要更進一步的說理。

而陳監委和陳前市長、陳前總統的職務關係,在出現陳水扁犯罪嫌疑人的很早以前已經不存在,和陳水扁成為嫌疑人也沒有關係,在檢察官做被調查的非職務行為時,已經不存在,在立調查案時也不存在,而且和檢察官被調查的非職務行為也無關。

兩案毫無相似之處無從類比

決議理由並沒有真正說出為什麼,只是把兩個案子並列,並且以兩個案中都有首長與幕僚的職務密切關係,說明兩案具有相同迴避的理由,而既然前案決議應迴避,後案即應比照辦理。但是前述的分析顯示,王陳案和雙陳案並沒有任何相似之處。

如果監察院紀律委員會真的認為立案調查的委員與調查個案所涉及的人,只要有所謂職務密切關係,都構成調查委員迴避調查的理由,那麼如何定義案件所涉一方,以及這種職務密切關係不論在遭調查的事實發生時是否存在、與受調查的事項是否有關、甚至在立案調查時是否存在,何以都不重要,也真的都得說清楚。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自由共和國》強力徵稿

《自由共和國》來稿請附: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職業、通訊地址及戶籍地址(包括區里鄰)、夜間聯絡電話、銀行帳號(註明分行行名)及E-mail帳號。

刊出後次月,稿費將直接匯入作者銀行帳戶,並以E-mail通知。
文長1200字以內為宜,本報有刪改權,不願刪改者請註明;請自留底稿,不退稿;若不用,恕不另行通知;請勿一稿多投。

《自由共和國》所刊文章、漫畫,將於 「自由電子報」選用,不另外奉酬。
Email:republic@libertytimes.com.tw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