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中秋月圓18歲青年選舉權

◎ 洪裕強

近日中央選舉委員會鄭重澄清網傳謠言「中選會年底選舉將以行政打壓公民投票權,將導致公投票大量流失」的「選舉領投,公投領投」二階段作法,是考量選舉人及投票權人資格不同所致。孰令致之?如果今日台灣十八歲以上公民同時具有公投權與選舉權,就不至於會有如此的謠言,也不需要中選會的多此一舉。

十八和十九歲的台灣公民在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後取得對「事」公投的投票權,可惜仍不具對「人」的選舉權,事圓人不圓,無法都像中秋月圓般的圓滿。既然立法院修正的公投法認可十八歲的人民具有權利透過投票的行為,直接對於法案或公共政策議題表達意見,期待立法院諸委員們再度支持世代正義,跟其他民主國家看齊,將「中華民國憲法」第一三○條部分條文規定選舉權的年齡由二十歲調降為十八歲。

年底「以『台灣』為全名申請參加國際運動賽事及二○二○年東京奧運」、在野國民黨提出的「反空污」、「反核食」和「反深澳電廠」公投及「婚姻平權」相關議題的公投案,皆是攸關台灣未來的大事。「全國公投事大,地方選人事小」,既然國家認可十八歲以上的青年們有能力共同決定國家未來的大事,卻又不讓渠等具有地方選舉小事的投票權,實在是為德不卒且欺負年輕世代的陋法。

號稱「民主進步」的執政黨,唯有落實還權於民,讓十八歲的熱血青年同時具有公投權與選舉權,才是名副其實的「民主進步黨」。可惜年底的公投案未包括「十八歲公民具有選舉權」的提案,期待台灣的「世代正義」早日實現。

(作者為高雄長庚醫院學術組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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