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台灣簡直是賄選天堂

◎ 徐立德

嘉義市議會副議長郭明賓被控賄選,因議會已召開定期會,嘉義地檢署依「地方制度法」發函請議會同意讓檢方逮捕郭明賓,但議會大會卻決議「不同意」,替郭撐起保護傘,讓檢方的偵查工作受阻。

上個月,嘉義縣水上鄉一名劉姓鄉民代表涉及現金買票案犯罪嫌疑重大,檢方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但他只關四小時就獲釋,原來現在正值水上鄉代表會開議期間,劉是現任鄉民代表,按地方制度法規定,在會期中不可逮捕,法院只好依法將他釋放。

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縣市議員除現行犯、通緝犯外,會期內,非經議會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此一條文俗稱「保護傘」,嘉義市議會副議長郭明賓和嘉義縣水上鄉劉姓鄉代因為有了「保護傘」撐腰,讓檢察官束手無策。

郭明賓涉賄選案,法院已收押同案三名樁腳,嘉義縣水上鄉劉姓鄉代涉及買票案也有一名共犯凃姓樁腳被收押,現在只因地方制度法幫他們張開「保護傘」,以致他們與其他共犯有不同待遇,他們是主犯沒有遭羈押,幫忙的共犯樁腳卻被羈押,這種同案不同命運相當不公平,違反平等原則。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同樣是涉及賄選,競選連任的民意代表因在開議期間有「保護傘」地方制度法,而競選的其他候選人卻不同待遇,地方制度法當然有修改的必要。

為保障議會內討論及表決之自由、避免受到不法干預及維護議員本身之人身自由,現代議會民主制度乃設計言論免責及不受逮捕特權制度。但世界各國都規定只有國會議員享有此特權,地方的議會並沒有不受逮捕的特權。

我國憲法明文規定立委有言論免責及不受逮捕特權,但對於地方的議會並沒有規定,也就是說,所謂地方議會議員的「保護傘」並不在憲法保障規範內。

在一九九九年制定「地方制度法」時突然制定條款,比照立委待遇,讓地方議員也享有「不受逮捕特權」,這種立法方式忽略了立委和地方議員有很大差別,他們所代表的民意層次不同,立法委員是代表全國性民意,地方議員則是代表縣市性民意,而且地方議員的水準也不如立委。

年底選戰,國內兩大政黨提名的七百八十一位縣市議員中,有涉及貪污及賄選等刑事案件前科的人數就有一○五人,有案在身的比例超高,如果讓地方議會繼續被黑金把持,這對台灣的民主政治是個極大諷刺,地方議會「保護傘」已經變質,應該修法防止。

(作者為退休社會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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