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吳俊志 / 管爺「外快」的稅務處理小知識

資料照。資料照。

吳俊志/執業律師

新上任的台大校長管中閔,甫上任便被監察院以內閣任職期間違法兼職替雜誌撰寫社論而彈劾,對此馬前總統隨即跳出來幫昔日部屬說話:「這是賺點外快。」姑且不論管爺到底是否違法兼職,撰寫社論的收入管爺實實在在是收了,那這筆錢在稅務上如何定性,新聞報導得這麼大,不知國稅局是否該深入了解一下?

這筆收入是「誰的所得」?

根據報導,管爺替壹週刊撰稿七年,包括他在一○一年二月至一○四年二月擔任政務委員、國發會主委等公職的期間,每月五萬元稿酬,每半年增付二萬五千元,每年六十五萬元。有多少筆名、有幾種身分,讀者不知道,壹週刊也宣稱不確定。我們假設這些費用全部都有報稅,但都是用管爺的名義報的嗎?既然其中哪些筆名是管爺壹週刊也不知,那其中如果流入的是親朋好友的帳戶、甚至老婆的帳戶,由於一○三年修法後夫妻可以分別計算稅額,如果管爺用他人或配偶的身分來收取費用,就有辦法達到分散所得的效果,會構成所得稅法上的逃漏稅。

這筆收入是「什麼所得」?

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如果是偶爾投稿寫專欄的「稿費所得」,可以有十八萬元的免稅額,超過十八萬元的話,可以就超過部分檢附成本和費用憑證核實減除,或直接減除三十%的成本費用;但如果是固定工作的「薪資所得」,那不要說十八萬元的免稅額,連成本費用都扣除不了了。這部分,我們就期待財政部能出來統一見解,到底這筆錢算不算「稿費」?如果是的話,看起來以後公務人員們會趨之若鶩地在各報章雜誌固定「賺外快」;當然我們也會納悶,怎樣的「外快」是每個月固定五萬元的高收入。

壹週刊是否有盡扣繳義務?

如果財政部認為這種每月五萬元稿酬,固定供稿的契約方式是薪資所得,那壹週刊就會有薪資扣繳的義務。我們料想這麼有規模的雜誌,應該不會忘了扣繳義務,也就是說身為財經專家的管爺看到自己的「稿費」每個月被固定扣繳,看到五月報稅時沒有十八萬的免稅額能用,應該會知道這筆收入是被認定為薪資所得,那「外快」之說是不是要向老長官馬前總統糾正一下?

這個案例其實是對大眾釐清稅法基本常識的好機會。我們希望財政部能對此說明一下見解,到底管爺的「人頭帳號」只用在寫稿,還是也包括收款?到底這每個月五萬元的所得是不是「外快」?不管是對大官還是小民,資訊的透明相信對大眾的稅務知識普及都相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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