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荒腔走板的政媒鬧劇

◎ 詹德恩

政務官本屬政治任命,「順我者昌」或許太沉重,但是上台或是「偶然」,下台卻為必然,不要說長官要你走時必須離開,應該是當「長官」對你信賴感或支持度不再,或是你的理念與「長官」的政策有異時,即應留下漂亮的身影,自動請辭;何需聲嘶力竭、淚流滿面說些情緒性的言詞,凸顯自己的情緒管理失當,以及暴衝的性格。

既認為當事人有失職違法情事,陸委會首長理應啟動政風機制,發動行政調查。擔心當事人妨害調查?機關首長本就有對所屬的工作職掌分配的權力,因「擔心」卻安排轉任國營事業董事長,似乎不是正辦。不但造成當事人如接受本案即「私了」的負面印象,亦凸顯主政者似乎不諳首長權限的窘境。

司法警察機關協助偵查犯罪本是刑事訴訟法賦予的權限,但偵查不公開亦受規範。在尚未展開偵辦,僅在與本案告發機關接觸後即對外表示「懷疑」是共諜,不免讓人質疑:原來政治偵防案件就是隨著掌權執政者的劍起舞。

長期以來台灣媒體對於刑案未審先判,一旦司法機關判決結果與原報導不符時,實難對當事人名譽的損害予以回復。本案恰恰相反,媒體似乎「忘記」本案件才開始偵查,一面倒的「同情」當事人,除表現出理盲濫情外,再度顯現台灣媒體的擅斷。倘最後司法機關認定當事人有違法情事,難道還是以為滿足民眾知的權利而善盡報導職責來自圓其說?

主管兩岸關係的重要官員「可能」涉及洩密,甚至是「共諜」時,我們看到除不斷透過媒體放話,讓本案成為羅生門外,老百姓似乎看不到政府如何對當事人在位期間經手的涉密公文清查,以及損害控管的能力。當事人究竟有無違法,司法機關會有定論。共同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必須在乎,如果真有洩密,究竟有無損害國家利益,如果有,政府該如何補救。

(作者為銘傳大學社會與安全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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